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2023-02-01 章程

  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是什么?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章程的意义和应用现状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在企业设立之初制定一部有效的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和国家管理中具有怎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即我国《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章程摆到了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

  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的地位,合法的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条款可以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当公司章程的条款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只要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任何投资人在受让或收购他人的股权前,应当认真了解该公司已有的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着特别限制的规定。可见,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取得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对《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没有使其成为一部规范企业正常运转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效章程。有的公司注册是委托代理公司全权代理的,以致于出现了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代理公司往往将一个公司章程范本套用到其所代理的所有注册的公司中,而不是根据所代理注册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制定;有的公司投资者或管理者也从没有阅读过《公司章程》,完全将它看成是可有可无的摆设;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致使当发生了股权纠纷时,经由律师提醒才去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往往由于章程制定很笼统,而无法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投资人自身素质和文化程度决定的。二是宣传力度不够。三是少数控股股东不想也不愿意做。既然我国《公司法》已经赋予了《公司章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们就应该组织投资人、职业经理人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真正让《公司章程》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作为校有企业投资人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担负起完善《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公司正常运转、和谐发展的保障。虽然这样一来会暂时给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带来一些不适,但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仅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社会责任来完善这项工作。

  二、制定公司章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如何制定一部真正反映各投资人意原、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司结构合理、有效的公司章程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和细化股东大会职能

  充分挖掘股东大会制度的资源,坚持股东集体参与决策,反对个别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发号施令,坚持将多数股权蕴含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反对将少数股东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坚持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反对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瑕疵与内容违法。弘扬股东民主理念,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用明确可行的制度保障股东集体参与的公司决策,实现股东民主的理念。建立健全公司预算制度、严格按公司预算制度执行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审核,加强企业经营过程的财务监督,使公司内部的经营计划能够通过预算得以贯彻执行,用规范化的公司预算制度管理企业,对违反公司预算制度的职任人进行相应经济和行政惩罚。对涉及到公司重大利益或大金额的事宜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为体现共赢的原则和防止少数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某些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事,在股东大会相应的投票表决时,表决权比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是股东的代言人,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与监事能够在公司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作用,公司章程中应详细规定董事、监事的权益和义务,如制定公司财务账目、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建立预算外资金的审批手续和公司重大事项参与审核制度,监督和规范公司经理人的公司行为等,如遇到公司职能部门阻拦董事、监事行使权利,可依据公司章程撤消相关任职人的职务等。当然公司董事、监事也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规范公司经理人的行为

  制定公司经理人的管理规则,设定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限、审批金额等,严格按公司预算制度执行,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有相应的经济处罚,若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设立具体金额),股东大会可以在少数投票表决权同意的情况下罢免公司经理人的职务。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尽可能地防范风险,用法治代替人治,用集体的合力来管理企业,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股东最主要的权利——红利

  投资人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丰厚的回报,而红利就是投资回报的具体体现,有些企业错误的认为给予股东(也是企业员工)的丰厚的奖金也是投资的回报,奖金是员工的劳动报酬,不是资本投资的回报。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作出具体规定,如在企业创业之初设定几年的发展期不分红,使企业进行资本和技术的积累,为日后的高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企业进入分红期后应按公司章程之规定实施分红,若企业违反规定股东有权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制约措施,如:封账、暂停其权利等。企业每年必须将财务数据告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充分获得知情权,这对投资人来说非常重要和必要,是投资人保障自身利益与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五)提高认识、共同参与

  上述四个方面是从制度出发,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相对有效地用公司章程来约束企业管理层的行为。但如何使其真正得到执行,则需要从人着手,这就需要提高投资人运用法律意识和手段的能力,而提高此能力需要投资人认真学习公司法和企业的章程,只有提高了认识,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使企业形成一种法治的氛围,规范化管理的习惯,从而使企业管理者自觉自愿地按章行使职权,使企业免受内耗的损失,降低运行成本,使高校企业平稳、和谐的发展,让公司章程真正成为高校企业平稳、和谐发展的有效保证。

  公司章程范本

  《xxx*****广告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永川区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八)、功能解析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加以联合、登记注册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它所确立的规范不仅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公司的具体行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组织结构的公司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协调投资主体,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内,从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以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公司作为由不同资源所有者结合而形成的组织,目的在于通过协作劳动,创造出比单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所有侧重于经济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假定一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公司就是由拥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组织,体现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职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公司债权人追求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安全最大化;社会公众追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最大化;政府追求公司对国民经济促进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就是对上述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以正式制度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章程正是这种制度的最典型表现,它可以通过降低公司行为的成本,提高效益来实现公司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的目标。良好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力图最大化地保护社会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破坏,使社会财富被恰当使用或被最经济地使用。章程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公司设计适当的行为模式,为一切创造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从而使公司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同时在程序上,章程为公司提供最简便、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以达到法律与其成员希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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