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司章程修改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修改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为避免公司章程修改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修改章程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所以在进行公司章程修改时要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保。
公司章程修改知识
公司章程概述
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性质
(一)对性质的认识
1、契约说——英美法系;2、自治法说——德、日、大陆法系
(二)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法定必备文件。
2、设立协议——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要式法律文件。
3、效力:
(1)效力范围:设立协议——发起人之间;公司章程——股东、公司、管理机构。
(2)效力期间:设立协议——设立过程法律关系;公司章程——成立后及存续期间。
三、特征
(一)法定性——1、制定;2、内容;3、效力;4、修改权限程序;5、章程经登记。
(二)公开性——1、登记本身即公开;2、股东有权查阅;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必须披露。
(三)自治性
1、章程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对公司自身效力(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制定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理论探讨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一)三种样态
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
2、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对公司法内容的补充;
3、公司章程内容是对公司法内容的替代,排除公司法内容的适用。
(二)章程存在的问题
1、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有些条款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高管诚信义务强调不足。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必备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
(2)公司成立时生效。
2、失效时间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1、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2、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3、章程对董、监、高的效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概念
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开始与终止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限制
(一)性质限制——享有特定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民通》101、102条。
(二)法律限制:(1)转投资限制——数额限制缺乏可操作性。
(2)担保限制——资本充实,原则上不作担保人。
(3)借贷限制——资本充实,我国董事、经理原则无权。
(三)目的限制——英美法越权理论(制约公司发展,影响交易安全,损第三人利益。)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概念
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学说:
拟制说——萨维尼:只有意思能力的主体才具有行为能力。
实在说——基尔克:虽然公司是组织,但具有机关,机关是意思能力表现。
二、特点
1、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2、以法人名义;
3、在权限范围内(超越权限、表见代表):(1)法律法规的权限;
(2)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的权限。
五、代表行为与非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个人名义——个人承担责任;
2、公司名义的非代表行为:
(1)合同责任:非个人名义,不可采;
(2)侵权责任:相对人有过错。
六、公示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
1、董事长签章;
2、公司印章。
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概念
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学说:1、拟制说——无意思能力,无侵权能力。
2、实在说——法人本身有意思能力,因而有侵权能力。
二、公司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须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外观主义理论。
3、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责任——《民通》43条;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1)行为人对公司的责任;
(2)行为人与公司的连带责任——我国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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