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罚款通知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罚款通知 篇1
各部门:
近期员工上班迟到现象比较严重,且经公司多次通报警示后,仍有部分员工置若罔闻。为严肃公司纪律,杜绝随意违纪现象,现规范相关事宜如下:
1、迟到:迟到1-10分钟内罚款10元,在原基础扣罚再按每分钟1元计算扣罚。
2、早退:早退1-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30元,在原基础扣罚再按每分钟1元计算扣罚。
3、旷工:未经提前请假,私自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罚款100元。
4、请假:员工请假须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出示请假单。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罚款100元。事假不得超过1天,3日以上或超期请假须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离岗。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5、外出:员工外出办理与工作相关事宜,须向上级领导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应在办完事情后,立即返回,不
得利用外出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宜,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6、行政部、监管部负责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上制度会于20xx年10月份正式实施,所有考勤由行政部门直接登记监管,每月月底将实际考勤情况迟到、早退罚款规定通知上传行政部门进行核对,罚款会在工资内直接扣除。
请各位务必认真执行,自觉遵守制度!
行政部
罚款通知 篇2
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xx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无资质私自建设汽、柴油加油站并使用。20xx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为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搭设在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站内的汽、柴油销售给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未见该加油站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加油站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并要求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益顺和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及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内部定点加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六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xx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1日
罚款通知 篇3
工程名称:S348省道洪泽南环段
受罚单位:雨污水三队管道降排水班组
罚款原因:因该降排水班组组织不当,BW99-101污水管道基坑水位过高导致我方抗肩无法浇筑。(后附照片)
造成工程进度缓慢,达不到预期工期要求,影响我方进度部署,特此向雨污水三队降排水班组处罚人民币
金额:(小写)¥5000元
(大写)伍仟圆整
签发单位:
日期:年月日
罚款通知 篇4
我局于20xx年11月14日通过《衢州日报》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罚〔20xx〕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008779。但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向你催缴罚款。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特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催〔20xx〕05号罚款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江山市中山路118号,联系电话:0570-4968012)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该罚款催缴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汇入上述账户账号。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7月20日
罚款通知 篇5
工商xx字〔xx〕号
xxx:
你(单位)于xx年 xx月 xx日向本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xx至x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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