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各种通知频频出现,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落实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发〔20xx〕36号)和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职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提供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二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第三条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对象为我市按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包括: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未满,按照有关规定并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列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五条下列对象不再享受下述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政策待遇:
(一)已获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不再提供免费学历教育;
(二)已经过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
第六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分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
第七条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认定的承训学校(院)、机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也可免试就读安置所在地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为两年。
第八条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可享受原相应待遇。
第四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施机构
第九条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所在县(市、区)进行;县(市、区)现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院)、机构满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经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相关部门推荐,由当地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制订培训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五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招生办法
第十二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应于招生的上一年月底前,将培训计划和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报县(市、区)民政局。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在办公场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第十四条当地民政局应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当地民政局应将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等及时提供给当地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部门,以及承训学校(院)和机构。
承训学校(院)和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地民政局。
第十五条当地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填写《省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省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入学情况汇总表》,于当年3月底、9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第十六条承训学校(院)、机构应指派专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入学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学员档案按现行渠道管理。
第六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不断创新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学员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后,承训学校(院)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
第七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和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八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应用于在校学习生活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退役士兵参加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分别依据入学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凭发票给予20xx元和3000元的补贴。实际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发票金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直接拨付承训学校(院)和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农办、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预测,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工作,统计上报退役士兵报名、入学等情况,会同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对承训学校(院)、机构的考评。
第二十八条人力社保(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承训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军分区(人武部)负责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期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学校(院)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市区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市区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实施办法》自同日起不再施行。
通知人:
日期:
拓展:落实退役士兵政策
按照我省《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我市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开展了信息登记工作,并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关于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之前退役的,按20xx年的标准发放;20xx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将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我市将纳入保障范围。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将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
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积极扶持其就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退役士兵,可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退役士兵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提供3年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我市将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并延长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时限。
此外,我市还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关心退役士兵身体健康和精神抚慰,每年组织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且下岗的退役士兵免费体检,开展走访慰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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