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况越来越多,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全市中心城区亮化工作通知,欢迎大家分享。
全市中心城区亮化工作通知 1
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环境,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以良好的城市形象迎接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的胜利召开,市政府确定于8月24日至9月15日,集中开展中心城区亮化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路灯、交通信号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市城管执法局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路灯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检修,及时修复损坏的路灯设施,确保照明设施完好,保证亮灯率在98%以上。要科学合理设置亮灯时间,切实满足广大市民照明需求。市交警支队负责中心城区所有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二、维护好现有景观灯,巩固亮化成果。
目前,已有亮化设施的公园等9处景区广场和和谐园等13处街头绿地,以及大酒店、人民医院、游乐园、城区委办公楼等130余家沿街安装亮化设施的单位,要对现有亮化设施及时检修,保证完好,确保亮化效果;正在实施亮化设施新建和提升改造的单位,要加快工程进度,积极提升亮化景观。
三、实施好沿街建筑亮化建设工程,完善亮化布局。
一是做好楼体亮化。对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国税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办公楼,以及学院综合楼、格林豪森大酒店、新湖春天住宅楼、东方明珠住宅楼等尚未安装亮化设施或亮化设施陈旧老化的`重点建筑,按照个体突出、四周协调、突出重点、整体和谐的原则,结合建筑结构和利用现有资源,充分深入挖掘文化内涵,高标准建设精品亮化工程。
二是做好牌匾亮化。充分调动各单位及经营业户的积极性,坚持广告灯与照明灯相结合、节能和环保相结合,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光源,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亮化设施,增强亮化、美化效果,打造流光溢彩的夜间景观长廊。
中心城区亮化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导考核,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督促产权单位抓紧施工、及时维修,每周通报工作进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扬,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确保中心城区亮化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顺利进行。
全市中心城区亮化工作通知 2
北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美化城市夜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夜景亮化范围
(一)各类公共设施:城区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公园(含街心公园)、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候车亭、通讯发射塔等;
(二)沿湖沿江各类公共设施和主要建筑;
(三)主次干道两侧:办公、公共服务、商贸、企事业单位建(构)筑物;住宅楼立面,非临街层高11层(含)以上住宅楼;
(四)名胜古迹、风景区域、代表性风貌建筑。
二、夜景亮化标准
(一)美化: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在规划方案制定设计过程中应注重艺术性和实用性;造型要有文化内涵,体现我市城市文化和地域特点,图案要美观、新颖、清晰,并能够体现城市特色风貌,与城区整体景观相协调。亮化灯光宜采用暖色调,避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安全: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员承担。夜景亮化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涌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公建夜景亮化设施用电必须实行专线,与内部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分开,由供电部门安装专用电表。亮化设施及光源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节能:亮化设施要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的亮度和密度,应使用节能、高效、新型亮化设施和产品,不得使用老旧、已淘汰、高耗能的亮化设施和产品,最大限度减少亮化运行成本。
(四)完好: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大对亮化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维护,及时对发现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确保亮化设施正常使用、无破损。
(五)适时: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除按统一要求的亮化时间进行亮化外,鼓励各单位延长、延伸亮化时间,提升城市风貌。
(六)合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前,产权、建设单位需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意。设计方案要科学、合理,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大型亮化宣传墙面内容要合法、健康,体现城市蓬勃发展的`正能量,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三、夜景亮化时间
(一)日常亮化时间(周五、周六、周日)
5月1日—9月30日:
每日与路灯同步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每日与路灯同步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0:00。
(二)重大节日亮化时间
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端午节、“七一”、建军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按公布假期日亮化,关闭时间在日常亮化时间基础上再延长1小时。
(三)市重大活动亮化时间
如文化庙会、“和平节”、“小交会”、绿博会、鹤文化节等活动期间执行日常亮化时间标准;如遇特殊情况按市城管局的通知执行。
四、夜景亮化工作分工
(一)夜景亮化规划设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审定中心城区夜景亮化项目设计方案。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夜景亮化总体规划方案,研究提出夜景亮化模式,提高亮化的专业性、功能性、整体性。
(二)夜景亮化建设维护。公建广场、绿地、公园等夜景亮化由市城管局负责,非公建广场、绿地、小型公园等夜景亮化由产权单位负责。老旧住宅小区,2012年前建设的临街夜景亮化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建设、管理、维护;2012年(含)以后建设的临街夜景亮化,由小区开发单位负责建设,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临街楼体夜景亮化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临街改、扩建楼体夜景亮化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
(三)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北三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夜景亮化情况的日常巡视、检查、督导工作;市住建局、财政局、电业局、公建单位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夜景亮化建设、维护、运行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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