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2022-04-24 通知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三、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表水用户。取用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用户。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业按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吨煤缴纳0.5元水资源费。

  (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明确征收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期间,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仍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征;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由水利局在取水环节征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及所辖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征。煤炭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牵头,煤炭局、煤炭企业所在乡镇各抽调2人,成立联合收费组征收。

  (二)实行计量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质检部门核定的量水设施(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业水资源费依照煤炭局、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设计煤炭产量进行征收。

  (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建立资金专帐,征收单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办理。

  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460号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到装表计量,按月缴纳水资源费。

  (二)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水利局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用水指标范围内,将用水计划分配到各个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按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由市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坚持“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的原则,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不少收,不免收,各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确保我市水资源费应征尽征。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的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证取用水资源和盗用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篇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区公安局通报了三起非法窃取水资源的案件,洪区长对此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区水务局认真寻找差距,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利用,采取多种措施,坚决打击破坏用水计量设施、非法用水的问题”。为确保我区水事秩序持续稳定,结合我区水资源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严厉打击非法取水、窃水行为和严格水资源管理,确保我区水事秩序持续稳定,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名单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区水政办备案。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众对保护水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取水、用水的意识。

  (二)加强巡查,积极预防。

  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灌溉高峰期更应加强力量,力争把各种破坏水事秩序的行为,特别是擅自凿井、窃水等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水事秩序的行为。集中整治活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上报和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对抗拒检查、拒不履行整治决定的,要依法严惩。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与乡镇、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建立执法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必要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争取借助公安机关力量严厉打击违法取水、用水行为。

  三、积极总结,长效管理

  通过整治活动,各单位要积极总结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不足,进一步完善水事巡查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工作状态。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要及时报区水政办,同时对查处的问题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整治情况的阶段性总结请以电话通知为准及时上报。

  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篇3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水法》、《行政许可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

  《条例》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和行政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的内涵和取水许可的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了生态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条例》还增加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明晰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政策,规范了水资源费的用途,落实和健全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条例》是继2002年新《水法》颁布后,水资源管理领域又一部重要法规,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新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条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使广大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晰《条例》与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异同,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把握主要内容,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学习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同时还要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责,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工作安排,我部正在编印《条例》的有关学习材料,将尽快提供给各地学习使用,同时将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条例》的培训研讨,希望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加,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务必要将全体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培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宣传和普及《条例》是实施依法治水、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要以此为契机,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的.态势,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既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方有关领导同志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支持,更要深入厂矿企业、街道乡村向广大取用水户宣传,提高他们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条例》施行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将按照新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为此,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早准备,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要重点对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整理、核查,加强水资源管理统计,为下一步换发取水许可证做好准备;要做好地方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及时修订或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着手研究制定或者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等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效果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关系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大事。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全力抓,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务求成效。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中职能作用,加强能力建设,积极策划、精心组织,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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