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调整通知

2022-03-01 通知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价调整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价调整通知 篇1

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xx】954号)文件要求,自20xx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的收取。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减少0.015元,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户用电每千瓦时减少0.007元。

  本次电价调整涉及到电能表预置电价规则的改变,如果您是持卡购电客户,建议您在看到通知后,自20xx年8月15日起自行到所辖营业网点通过购电写卡的方式更改购电卡的电价参数为您节省电费。

  衷心地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锡林浩特供电分局的信任与支持,我局全体职工也将继续同心协力,积极进取,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电力客户而不懈努力!

  关于此次电价调整,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对给您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锡林浩特供电分局

  20xx年8月11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xx〕9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湖北省决定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提高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将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以上政策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所属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将上调约0.018元每千瓦时。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x月x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3

广东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x〕664号),结合我省情况,从xxx年5月1日起,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5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6分。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1.43分。

  四、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省电网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网电电量较多,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86分/千瓦时,供电部门将收支失衡,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电网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调整后我省各地的电价价目表和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

  五、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8.44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六、我省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氯碱生产用电的用电价格仍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峰谷电价。

  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我局将在近期另行文规范。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xxx年5月1日起执行。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电价调整通知 篇4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决定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部分机组上电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化肥优惠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xxx]748号)相关要求,取消化肥优惠电价。

  二、降低部分发电机组上电价。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上电价,由每千瓦时0.659元降低至0.60元;部分燃煤机组的上电价降至我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水平。详见附件一。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停执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并入高峰时段,电价系数按高峰系数1.57执行,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表详见附件三。

  四、化肥优惠电价全部取消自xxx年4月20日起执行,其余价格自xxx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依法查处电价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河南省统调电厂上电价表

  2、河南省地方电厂上电价表

  3、河南省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4、河南省电销售电价表

  xxx年6月7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5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xxx)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燃煤机组和其他部分电厂的上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我省现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和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1、#2机)的上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提高1.42分/千瓦时(含税),调整后的电价详见附件1.对附件1所列电厂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各地物价局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电价,并抄报我局备案。

  二、为解决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在煤电联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上电价,有关困难电厂具体上电价见附件2.

  三、提高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电价。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电价调整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3.82分/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5.32分/千瓦时。

  四、xxx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有验收资格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无故未正常运行,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xxx年7月1日起执行。

  xxxx年七月五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6

上海市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0.45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

  上海市物价局

  20XX年6月15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7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电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1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涉及工商业、农业用户电费返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足额返还用户。

  上海市物价局

  20XX年7月21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8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83分,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98元(含税)。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市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2分,调整后有关电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2017年1-6月有关电价调整安排详见附件2。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十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试行区域差别化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6〕171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12月份十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电价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183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用】电价调整通知(精选8篇)】相关文章:

精选电价调整通知4篇02-20

精选电价调整通知3篇02-12

电价调整通知范文7篇02-22

电价调整通知汇总9篇02-21

电价调整通知汇总5篇02-21

电价调整通知汇编7篇02-20

关于电价调整通知四篇02-17

电价调整通知集合五篇02-04

工作调整通知汇编10篇02-22

工作调整通知汇编6篇02-01

合同解除通知 公司防台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