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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文件中关于“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县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进行调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元,新增的5元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按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交通地理状况等因素,分别确定补助标准:①服务范围 1-3个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 14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②服务范围 4-5个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 15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③服务范围 6个及以上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 16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
二、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按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交通地理状况等因素,分别确定补助标准: ①服务范围 1-3个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11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②服务范围 4-5个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12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③服务范围6个及以上自然村的,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 13元的标准计算补助经费。
三、拨付方式
新增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财务核算中心下拨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再行拨付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卫生室,其他补助经费按原渠道拨付。村卫生室考核办法参照原标准执行。
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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