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防汛安全通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防汛安全通告【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河河道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浐灞河防洪安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禁止任何无关河道管理和防汛工作的人员进入浐灞河河道;禁止在公共水域尤其是浐灞河河道内野泳戏水;禁止河道内滩地、湿地进行种植、搭建;禁止在浐灞生态区公共水域捕鱼;禁止在浐灞河河道及两岸露天烧烤。
对于违反上述行为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
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xxxx年7月
关于防汛安全通告【二】
各区、县(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
20xx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谋划之年,又是“五水共治”、“重建重构”推进之年,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防汛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落实措施的重要环节,各级防汛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紧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及早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为切实做好xxxx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现就防汛安全检查工作通告如下:
1.防汛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省防指《防汛检查工作要求(试行)》的要求开展,根据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分级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认真检查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2.检查形式。防汛检查按责任采取业主单位、水管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自查,区、县(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复查,市防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要求全面细致,对各类防洪水利工程必须采取踏看现场、查阅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并对思想、组织、物资、技术、预案等各方面汛前准备工作及水毁工程修复、在建重点涉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措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3.时间安排
自查。3月1日前,各业主单位、水管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完成自查。自查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山塘水库、堤防海塘、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防御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各类在建涉水工程及人口密集区的防汛安全和预警避灾情况;重要供电、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防御标准及应急准备情况;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情况、基层防汛组织应急能力、防汛责任制、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预案编制、防汛指挥体系及水雨情、工情测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复查。3月10日前,各区、县(市)防指、xx高新区、袍江开发区完成复查,形成防汛检查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我部,并附有关影像图片和图表。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安全度汛问题,应书面通告有关责任单位,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抽查。3月20日前,市防指将对全市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海涂、两江主要堤防、重点水利工程、险工险段、水毁修复工程、重点供电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防汛突出问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进行重点抽查。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汛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度汛安全。
xx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年1月19日
关于防汛安全通告【三】
一、驳岸防汛墙、海塘、江堤、圩堤、水闸、泵站、涵洞、下水道等防汛设施,对战胜自然灾害、保障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必须严加保护,确保安全。
二、在驳岸防汛墙五米以内不准任意堆放货物,搭建房屋棚舍;驳岸防汛墙、水闸、泵站等建筑物附近,不准任意系带船缆、装卸作业;需进行爆破、挖掘作业的,必须报经防汛部门批准。
三、不准在排水管道上修建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不准堵塞和损坏各种排水设施,不准把垃圾和其它杂物倒在河道和窨井内,禁止擅自在排水河道设置阻水设施。
四、严格防止发生碰撞防汛墙的重大事故。船只、竹排、木排等要严格按规章行驶、停靠和管理;不符合标准的浮筒,严禁系船;未经港监批准的水上码头,必须在六月底前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严禁擅自在海塘、江堤、圩堤上破堤开缺、乱垦乱植、砍伐和放牧牲畜。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如需围垦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新垦区的防汛安全。
六、台风高潮期间,各单位应密切注意气象水情预报,加强值班,作好有关防汛抗灾的准备。发生灾情后,必须听从指挥,积极投入抗灾斗争。
七、凡损害防汛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或及时向防汛部门反映。对维护防汛设施安全的有功人员,由各级防汛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损害防汛设施的,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并追查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破坏防汛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通告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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