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治理通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境治理通告 1
全镇广大居民:
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二、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三、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必须密闭,不得噪音扰民;禁止脏车入城。
四、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沿街乱堆乱放。
五、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构)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六、落实"门前三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和周边环境。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市政、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市容秩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政园林局xx、县拆违办xx、县工商局xx、县城乡建委xx、县环保局xx。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7月8日
环境治理通告 2
各家各户、商铺、摊主:
您好!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寮步综合执法分局会同属地村(社区)根据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决定从20xx年3月起,对全镇城市"六乱"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各商铺严禁占道经营,做到货物不出墙、货柜不出店。同时全面清拆临街商铺违规搭建影响市容的遮阳棚。否则,将对占道经营的商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村(社区)中心区作为严禁区,严禁流动商摊贩占道经营。同时禁止在各主干道路口进行游卖,只能到非严禁区已划定的"疏"的'场所按照指定划线的位置有序摆卖、有限经营。否则,将对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对各家各户、出租屋、店铺、工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无占道经营、包无"牛皮癣"。
希望各商铺、摊主、各家各户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占道,不违规搭建,不乱扔果皮垃圾,共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寮步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xx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xx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xx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4.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培训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xx年10月30日
环境治理通告 4
各位教工、学生及家属同志们:
为创造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迎接90年校庆,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哈工大《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三、校区内不准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
四、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除。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
六、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
七、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校园管理部清运。
八、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九、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及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及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位教工、学生及家属同志们按照通告内容认真贯彻执行。20xx年4月7日后未清理的物品将按无主处理。
特此通告。
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5
尊敬的xx: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打造悠然阳城,根据《xxx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坚决杜绝噪声污染;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休闲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公安机关将根据《xxx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xxx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噪声污染整治,共同防治城市噪声污染。
x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6
尊敬的xx: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xx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7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安全,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结合自身的生产情况及环境特点,重点针对环境安全的环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要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和责任,杜绝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滴、漏、跑、冒等现象,各种气态、液态化学物品储罐要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护设施,避免因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要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加强停产期间的环境管理。企业设备维修、停产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清洗废液直接排放,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4、加强环境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5、各相关单位登陆163邮箱,下载以下附件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8
尊敬的xx:
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居住环境,推进人民满意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容貌规定》、《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市开展以“五拆”、“五修”、“五禁止”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五拆”行动
(一)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即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拆除超出外墙立面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防护窗网。
(三)拆除陈旧、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遮阳棚架。
(四)拆除违章设置、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
(五)拆除擅自搭建的'小门店,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小门店。
二、组织“五修”工作
(一)修复缺株、死株、破损、裸露的生态绿地。
(二)修缮出现坑洞、网裂、缺板、塌陷的小区道路。
(三)修饰陈旧、残破、污损、褪色的建筑外墙和立面。
(四)修整杂乱、脱落、零散的临空线网。
(五)修配站厕、路灯、楼道灯、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和电控防盗门、摄像头等防盗设施。
三、严格实行“五禁止”
禁止在社区内设置、开办产生噪音、油烟、油污等污染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餐饮店、修理店、废品店、歌厅和不锈钢加工店。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如有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五拆”要求做好自拆工作,按照“五禁止”要求做好自行关闭或转变经营行业工作,配合做好“五修”工作。
五、对拒不执行“五拆”、“五禁止”要求的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于20xx年5月31日前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9
尊敬的xx:
为全面打赢"百日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建检察大队将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区五一九路、八一路、华光路、李纲路、熙春路为城市管理一级严管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
二、市区主次干道不得随意设置(摆放)店招,广告牌,不得随意晾晒物品等。
三、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场进店或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文明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污染城市环境卫生。
四、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遗撒。
五、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市城建检察大队将以拍照、摄影等方式对市民不文明行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予以曝光,严禁将宠物进行放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六、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城建检察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10
尊敬的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环境治理通告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环境治理通告 12
尊敬的`业主/住户:
为引导广大业主文明规范停车,创造良好停车秩序,给您及他人提供停车便利,物业服务中心特提示广大车友朋友们规范、安全停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不要冲闯出入口岗,不要占用他人固定地下停车位,临停车辆请您将车辆停靠在临时停车位上;
2、不在非停车位区域停车,不在各组团出入口,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上停车;
3、骑线、压线停车等于一车占两位,致使他人车辆无法停靠,属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请您将车辆按照车位停放整齐;
4、如您发现有车阻碍通行,或其他停车现象,请您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联系该业主移车。
5、车辆停靠完毕请及时关好门窗,车卡分离,以防物品丢失;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倡导文明停车、规范停车,拒绝违停,共同创建和谐的社区!
xx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13
xx花园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近年来,社区环境卫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人员居住较为密集,个别居民存在随意倾倒垃圾、在辖区内随意堆积杂物等生活习惯;加之社区未设立门禁,出入人员较杂,许多非法张贴小广告的'人员借机活动频繁,造成小区楼内小广告泛滥。
xx花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卫生死角、乱堆放、乱张贴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乱堆乱放等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找寻物主,告知其尽快清理,对没有找到主人的,工作人员将《可燃物、堆积物清理告知书》张贴在了堆物之上,方便物主回来时及时清理;对发现的小广告,工作人员协调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粉刷;对发现的建筑垃圾等,工作人员及时寻找装修业主,告知其尽快清理。
此次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工作人员还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争取早日改善辖区的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xx花园社区居委会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14
各业主(住户):
为落实滨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卫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滨州博兴城市形象,现决定开展本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为主体的整治活动,希望各业主(住户)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点
1、各楼层楼道内乱放杂物和不经常用的交通工具;
2、黑色广告;
3、小区内车辆乱停。
二、本区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市民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
1、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
2、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
3、严禁饲养无证宠物;
4、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
5、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6、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
7、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8、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
9、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10、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
11、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xxx物业管理处
20xx年xx月xx日
环境治理通告 15
全镇广大居民: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人居环境面貌,为全镇广大居民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我们倡议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1、清洁家中庭院,房前屋后每天清扫干净,做到窗明几净,屋内院内卫生干净整洁,杂物放置整齐有序。
2、整理农具农资,做到归置合理,摆放有序,使用方便。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及时清理好房前屋后杂物垃圾、村巷道柴草杂物、积存垃圾、塑料袋等白色垃圾,分类进行投放;清理好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水域漂浮物;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废旧农膜等,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保持厕所卫生干净,生活污水排放有序。
尊敬的父老乡亲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发扬我们勤劳善良质朴的传统美德,共同投身到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行动中来,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告别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共建和谐美丽大三家镇。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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