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通告

2024-10-13 通告

森林防火通告1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抓好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镇新农村建设的稳定局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领导,狠抓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现将近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节期间,正是上山烧纸、祭坟、野外用火高峰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村(居)务必召开一次森林防火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山头防火情况,具体落实森林防火措施,精心组织,重点布防,把各项预防和扑救工作抓紧抓实。

  二、扩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小册子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和《省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大造森林防火舆论,切实增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广大群众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三、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1、强化值班:要强化值班制度,抓值班人员的到位,要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2、护林员巡山:要坚持护林员上山巡山制度,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重点地段加强重点防范:特别是军事要地、寺院、公园等要加强重点防范,并组织有关人员在重点路口设关执勤,严禁一切火种上山。

  4、扑火队伍的落实:各村(居)要建立一支能打硬仗的扑火队伍,加强培训,随时应付突发事变。

  5、加强联防工作,并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共建联防。

  6、交通、通讯、灭火器械的落实:防火期间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落实各种交通、通讯设备,补充配齐灭火器械,专人管护,随时应用。

  四、加强法制教育,强化依法治火力度

  要完善法规,严明法纪,加强《森林法》的宣传教育,要强化依法治火力度。对违章用火肇事者依照《森林法》严厉惩处。

森林防火通告2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创建全国森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今年3月10日至5月20日,全市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三、禁止在林区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一切造林、生产经营等炼山行为。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及林下植被物等。

  六、禁止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茬子。

  七、禁止在公路两侧林带内焚烧枯枝落叶和其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xx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3月10日

森林防火通告3

  为确实加强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安全,让广大干群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镇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元月22日至2月16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区烧荒、烧灰积肥等一切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村委会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强对重点火险区的巡查、管控。要落实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员的'监管,落实监护人。

  三、村委会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火情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电话:),并及时组织扑救。

  四、凡违反本通告,引起森林火灾,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及时,有关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办法》、《xx市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处罚处分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月22日

森林防火通告4

  根据《xx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我市本年度森林防火期为x年10月1日~x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林地及边缘100米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区及边缘300米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违法用火行为。严禁在林缘农田地进行农事用火。对违反命令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城建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森林防火报警专线电话为:xxx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30日

森林防火通告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就20xx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0xx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我市涉及森林资源分布的20个镇乡、街道(景区管委会)和景区为森林防火区。我市所有林地、景区及林缘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镇(乡)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擅自吸烟、烧烤、野炊、烧纸、放炮、烧田边地角等野外用火,不得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和旅游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

  六、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乡)政府、国有林场及其它森林防火经营单位要有值(带)班领导,保证随时处置火情,护林人员、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报告。

  七、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刑法》、《森林防火条例》等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违法和失职渎职责任。

特此公告

  20xx年1月1日

森林防火通告6

  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确定x年12月1日至x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x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格管控农事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林区和林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要认真进行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工作督促检查,全面落实预防和应急保障措施。各类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重点森林防火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对无行为能力人要强化监管,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违规使用火种。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要依法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实施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将启动问责。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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