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停乱放通告1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位,争创省级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两轮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外,摆放整齐;其它机动车和三轮(含三轮)以上电瓶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按规定依次停放,并做到首尾一致整齐排列
二、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住户的车辆,本单位职工和来办理业务的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或在停车场停放各单位商住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负责好各自门前的`车辆停放秩序
三、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资源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
四、城区主干道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管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农用车辆乱停乱放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按违章停车进行处理,必要时将车辆拖离现场
五、本通告自20xx年9月19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广大交通参与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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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2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效解决影响县城区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市容整洁、环境靓丽、道路通畅,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县政府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县城北大街、朝阳街、府东府西街、博大街、滨阳路、九龙路、福田路、新开南北路、恒阳南北路、受川路、曹河路、平阳路、新阳上城西路、南外环、北外环全段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自20xx年1月1日起,对乱停乱放车辆,交警大队改为电子监控抓拍、移动照相抓拍等形式进行取证上网、邮寄送达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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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3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提升韩城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人行道、道牙以上乱停乱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
三、在太史大街、黄河大街、龙门大街三条示范街全段禁止停放机动车。
四、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个别无法规划停车区的路段,市民应当就近整齐停放。在停放时,车头一致朝外,车身不得超过盲道。
六、沿街企事业单位、商户应当按照"四自一包五不准"的要求,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对他人随意停放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七、请广大市民群众依法、规范停车,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拖车并进行处罚。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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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4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管理局联合交警大队集中开展城区公共用地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了规范停车秩序和管理,经物价部门核定机动车收费标准,现在部分路段公共用地上设置停车位并实行收费管理。
二、工行十字路口至步行街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三轮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首尾一致,整齐停放。
三、民政局十字路口至工行十字路口、步行街十字路口至王府一号十字路口公共用地上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点)有序停放。政府批准停车场(点)以外地段乱停乱放车辆或虽在停车场(点),但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联合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锁车加处罚的方式,按照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并将车辆拖移到执法部门指定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拖车及停车费用由车辆本人承担。
四、此次整治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居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驾驶员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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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5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整治,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巩固"四城一奖"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实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城区各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园、广场、机关办公楼外等地的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20xx年3月2日-20xx年3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广场、机关办公楼周围,以及主次干道施划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放。
(二)主次干道临时停车应当在施划停车位以内顺向停车。
(三)城区范围内的修车店、洗车店,不得占道作业,不得违规占道临时停车。
(四)城区内已建成的小区、机关办公楼停车场要迅速完善管理措施,尽快对外开放停车。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停车位以外、机关办公楼周围停放车辆的,由县交巡警大队、县市政管理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拒不遵守管理规定、寻衅滋事的,从快从严予以严肃查处。
五、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六、本通告自二〇xx年三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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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6
为切实维护xx乡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升东板良好的对外形象,乡人民政府已在场镇内规划出机动车临时停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通告:
一、按规定停放车辆
xx乡人民政府在新街两边画线规划为场镇临时停车位,车辆必须在规划的临时停车位处停放。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从即日起,所有机动车及电瓶车必须按规定停靠,严禁逆向停车,不得在场镇公路及公路两边乱停乱放。xx路在xx乡境内场镇段(xx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乡政府对面客运招呼站)禁止占道停车。
三、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况,依法作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听从劝导、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累劝累犯,给予警告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不听劝导,态度恶劣,抗拒执法等,用专用锁锁车,通过公安交管平台传递违法行为,交有关部门从重处罚。
四、工作措施
1.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乡安办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为成员的xx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派出所,由民警xx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2.开展日常整治。执法人员将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发现车辆违规乱停乱放,立即使用照相机固定证据,必要时,使用专用锁锁车,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五、此通告从xxxx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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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7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有效解决影响县城区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市容整洁、环境靓丽、道路通畅,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县政府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县城北大街、朝阳街、府东府西街、博大街、滨阳路、九龙路、福田路、新开南北路、恒阳南北路、受川路、曹河路、平阳路、新阳上城西路、南外环、北外环全段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自20xx年1月1日起,对乱停乱放车辆,交警大队改为电子监控抓拍、移动照相抓拍等形式进行取证上网、邮寄送达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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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8
为切实维护东板乡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升东板良好的对外形象,乡人民政府已在场镇内规划出机动车临时停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通告:
一、按规定停放车辆。东板乡人民政府在新街两边画线规划为场镇临时停车位,车辆必须在规划的.临时停车位处停放。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从即日起,所有机动车及电瓶车必须按规定停靠,严禁逆向停车,不得在场镇公路及公路两边乱停乱放。国道仪华路在东板乡境内场镇段(东板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乡政府对面客运招呼站)禁止占道停车。
三、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况,依法作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听从劝导、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累劝累犯,给予警告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不听劝导,态度恶劣,抗拒执法等,用专用锁锁车,通过公安交管平台传递违法行为,交有关部门从重处罚。
四、工作措施。
1.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乡安办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为成员的东板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派出所,由民警蒋东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2.开展日常整治。执法人员将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发现车辆违规乱停乱放,立即使用照相机固定证据,必要时,使用专用锁锁车,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五、此通告从20xx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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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车辆乱停乱放通告9
为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治理,全面改善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流市公安局、北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城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在小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市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四、以下路段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具体包括城东一路、城东二路、城南一路、城南二路、城西一路、城西二路、城北路、甘贵路、城中路、一环路(包括南园一路、一环南路、一环西路、一环北路)、二环路(包括二环南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西滨路(西滨南路、西滨北路)、圭江路、南站北路、陵宁路、龙桥路(沙街段)、永安路、永安西路、新松路、丰顺路、朱砂路、百花路、西河南路、西河中路、荔丰路、新芝路、大兴路等城区路段,上述路段实行违法停车"零容忍",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离。
五、对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拖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七、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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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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