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的通告1
为切实有效缓解主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决定自20xx年9月6日起,对货车禁行范围调整如下:
在原禁行区域暨环城北路以南、望湖路以西、临西路和锦天路以东,吴越街以北范围内实行货车禁行的基础上,对城中东路(望湖路至临东路)、大学路(环城北路至长桥路)、醉花路(环城北路至苕溪北路)、回龙路、临水路(环城北路至苕溪北路)、马溪路(环城北路至苕溪北路)、平山路(环城北路至苕溪北路)、白泥路(环城北路至苕溪北路)、保锦路(环城北路至竹林街)、万马路(环城北路至西墅街)、苕溪北路(望湖路至临西路)、西墅街、竹林街、西林街、北排街、花石街、锦马街,实行1.25吨(含)以上货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禁止通行时间为每日6时至23时,禁停时间全天24小时。
xx市公安局
年9月1日
禁行的'通告2
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对空气污染的影响,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黄标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部分区域禁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经尾气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各型机动车辆,包括低于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低于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的建成区禁止本市和外地黄标车通行。具体禁行区域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设置黄标车禁行标志。
三、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
禁行的通告3
为充分利用我市路网资源,进一步缓解城区的交通压力,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现就扩大货车禁行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路全天禁止货车驶入。
二、梧桐路(淮海东路至青谷路段)每日6时至20时禁止货车驶入。
三、确需驶入上述禁行道路的货车,可凭合法有效的手续提前到各通行证办证点办理"禁区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四、遇有公安机关实行临时道路交通管制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须服从路面执勤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已经核发的"禁区通行证"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停止使用。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行限制。
六、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12月22日
禁行的通告4
为有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从20xx年7月16日起,焦作市部分道路禁止大型货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大型货车在南海路、中南路、影视路、文昌路、待九路及范围内的全市道路通行。
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年7月16日
禁行的`通告5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禁行的通告6
我校20xx年新生报到时间为9月11日(周日),报到地点在我校音乐厅。今年报到新生有2100余名,加上送新生的家长,预计在10000人左右,届时将有大量送新生的车辆和人员在校内外流动,这将给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和交通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为确保新生报到安全、顺利进行,请全体教职工和校内家属区人员予以支持、理解和配合。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9月10日、11日,所有外来车辆禁止入校。
二、9月11日,教职工车辆和校内家属区的车辆一律从南门进出,但须8:00前进入,8:00后不予放行。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服从校安保人员调度。
三、9月11日,学校西门临时实行交通单向通行,车辆只出不进。原从西门进入的车辆,请从南门绕行。
交通通行线路的临时调整,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请予理解。
特此通告。
艺术学院保卫处
年9月7日
禁行的通告7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禁行的通告8
关于20xx年清明、五一假日期间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确保20xx年清明、五一期间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xx年4月2日0时至4月4日24时,20xx年4月29日0时至5月1日24时,采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线通行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二、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载运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三、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包括持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行驶。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xx年3月31日
禁行的通告9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禁行的通告10
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8月1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源路。
●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7时30分至20时30分,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海湖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西路,北至海西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朝阳东路(祁连路至新村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博雅路(南山路至昆仑大道)。
●核定载质量为10吨以上(含10吨)的货车每日7时30分至22时,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限行禁行时段及范围
●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7时30分至22时,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民和路以西)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四个高峰禁止路面作业车驶入限行禁行路段
●每日7时30分至9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4时至15时、17时30分至19时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志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会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生效后,凡我市以往有关限行、禁行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禁行的通告11
进入冬季,雾霾严重,三门峡主城区地势狭长,雾霾不易扩散。为了给广大市民创造蓝天长驻、生态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主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同时对主城区部分路段实行大货车禁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一)限行区域:
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即陕州大道(不含)以北、火车站广场(含)以西、黄河湿地公园(含)以东、北环路(含)以南。
(二)限行时间:
20xx年11月19日零时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
(三)限行规定:
1.限行时间内,由我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2.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外地号牌小型汽车。
二、部分路段实行大型货运车辆(黄色号牌)禁行。
(一)禁行路段:
大岭路北段(黄河路交叉口以北),陕州路北段(黄河路交叉口以北),黄河路西段(陕州路交叉口以西),建设路西段(陕州路交叉口以西),分陕路和古城路全段。
(二)禁行时间:
20xx年11月19日零时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
三、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即从限行、禁行之日起一周内,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实行违法拍照记录和现场警告处罚;一周后将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处二百元罚款。
四、限行、禁行期间本市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限行、禁行通告到期后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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