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安全通告

2024-07-05 通告

市场安全通告通用1

邵阳县人民政府

  邵政通字【20xx】9号

  近期我市个别地区发生因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恶性的'事件,给我们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雪天"牌小包盐,一旦误食将发生严重后果。为确保我县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律法规,现就盐业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食盐经营管理。全县所有食盐零售店必须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凭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邵阳县盐业公司对全县所有零售网点实行定点配送,严禁食盐零售和其它用盐单位从邵阳县盐业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销售和加工。各零售网点和用盐单位购盐要实行专人管理,同时建立好购盐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二、加强工业盐管理。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工业盐审批供应制度,实行工业盐销售跟踪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台帐,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私自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的,将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xx年六月四日

市场安全通告通用2

关于开展食盐市场安全大检查的通告北海盐务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盐市场监管,防范私盐回流反弹,有效遏制私盐贩销势头,确保节日期间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xx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辖区范围内的饭店、饮食摊点、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食品加工用户和单位(如酱料厂、饲料厂、冰厂、猪牛皮厂等)、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食盐销售网点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盐业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购进食盐。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和畜牧、水产养殖、饮食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用盐,必须使用碘盐,并向盐业公司或者食盐零售经营者购进食盐。违反相关规定的,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公司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违者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产品腌制用盐属于食用盐范畴。严禁将工业盐及其他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腌制用盐销售。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违者没收违法运输的盐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对承运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我局将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奖举报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盐务管理局

  20xx年九月一日

市场安全通告通用3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为了彻底消除新市场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恢复市场及周边环境,营造文明、卫生、和谐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市场消防安全及环境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业主应持证、持照经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得擅自营业。

  二、各经营业主不得私搭乱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三、所有机动车和三轮车限时准入(晚6:00至次日上午8:00),市场内营运三轮车停放至指定位置,两轮车辆统一停放至中胜大楼东侧停车场,不得乱停乱放。

  四、经营业主货物全部坐商归店,不得超出店面经营,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禁止存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制品。

  六、不得损坏灭火、报警系统等基础消防设施。

  七、整个市场内实行禁烟、禁火。

  八、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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