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院监所处《2xx 年全 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中?规范和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 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交付 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了全面 检察,现将检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监外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五种人? 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截止 20xx 年 12 月 5 日,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有 116 人,其中缓 刑 107 人,暂予监外执行 7 人,剥夺政治权利 2 人。其中暂 予监外执行有 1 人脱管(巨军华,20XX 年因患病被左权县人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4 年下达收监执行通知后脱 逃) 一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分布呈现 。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按照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应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 议的情形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共提出有关 1 监管活动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10 份,口头纠正意见 13 份。 县公安局对上述 10 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 13 份口头纠正 意见均已全部进行了纠正和落实。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 1 名 监外执行罪犯采取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 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20xx 年未发现我县监外执行罪犯有重新犯罪现象。
二、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规范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账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所规定的?在监 外执行工作中实现‘一帐三表’的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按照 10 个乡镇派出所、县城 5 个社区警务室,及时 对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予以分类归档。并在县人民法 院向我院监所检察科送达监外执行罪犯判决书、从外省外县 交付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时,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罪 犯台账,做到底数清。另外我院监所检察科还建立监外执行 罪犯分布情况、考验期限总体版面,起到一目了然,便于监 督的作用。
(二)及时与公安机关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
针对外地交付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时间长、罪犯报到时间 迟,易发生脱漏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我院监所检察科在每个 2 月末及时与县公安局法制科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 犯人数和相关资料信息。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情况进行登 记,并及时与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联系,了解该监外执行罪 犯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派出所是否已经列管、监管情况 如何,做到情况明。
(三)采取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监外执 行检察应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察。实际工作中我院 监所检察科采取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 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面检察,并在检察情 况台账中详细登记。针对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和本县重 点罪犯, 我们有计划重点和及时地对县人民法院、 县看守所、 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 动开展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 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 整改和落实,并及时进行回访,了解是否真正进行了整改和 落实。比如我院监所检察科通过刑期折抵检察,发现缓刑罪 犯程建在考验期间有两次购买毒品的违法事实之后,及时向 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接到纠正 违法通知书后随即对程建进行了治安处罚。纠正违法、检察 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做到了监督强。
(四)加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有效服务
换届选举之际,我院监所检察科对两 名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察,把重点放在告知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管措施落实上, 督促派出所监管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为村 ?两委?换届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 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每一名保外就医人员的病历资料 和鉴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每年年底组织保外就医人员 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 保外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管民-警对监外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 悉、不了解。具体表现是 :
1、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不清楚。 (比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 宣告的内容和对缓刑罪犯宣告的内容区分不清,实际工作中 存在二者宣告内容相同的错误) 。
2、在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时,监管民-警不明白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有时出现 两个公安机关都不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 (比如石匣派出所 4 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拐儿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 王瑞) 。
(二) 个别监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有 应付检察现象。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时发现,部分 派出所客观上存在人员少、业务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多的 状况,因此个别监管民-警在落实监管措施时存在应付检察的 现象,具体表现是:
1、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存在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 签字的现象,体现不出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在监外执行罪犯迁居外地时,未及时将该罪犯的监 督考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安机关继续监管。
(三)有的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 宣告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派出所只重视对 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而在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满时却 忽视解除有关的监管措施,不重视对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 以公开宣告。
(四)有的派出所在罪犯报到时没有及时建立监管组 织和监管档案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被我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地罪犯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报到通知书?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加 5 盖公章后,由罪犯本人交回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出现的 情况是派出所内勤民-警在报到通知书上盖章之后却没有让 罪犯与监管民-警进行见面接管,最终导致监管民-警不能及时 建立罪犯的监管档案和组织。
四、今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目标
(一)、认真学习有关监外执行的有关知识 由于监外执行工作涉及的法律、 法规比较多, 交付执行、 监督管理、终止执行等各项程序比较复杂,加上人民群众对 监外执行工作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下一步将认真学习关于 监外执行的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特别是有关社区矫正 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察打好坚实的基矗
(二) 、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 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积极履职、 认真履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 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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