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2022-05-17 书信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实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对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治污目标的实现。

  (一)20**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4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目标。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参考指标)入河量在20**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0%和10%(COD年入河量控制在24、3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6万吨)。《计划》确定的80个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的不低于60%。

  (二)20**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33条主要支流和4个省界断面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5%和15%(COD年入河量控制在22、8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5万吨)。《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90%以上建成投运,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40%。

  (三)20**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入河量控制在19、1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3万吨。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55%。

  具体治污目标见附表1,水质监测目标考核断面名单见附表2,分年度国家考核目标见附表3,具体治污工程详见《计划》。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20**年底前,完成《计划》要求的17个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项目。

  2、20**年底前,对现有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20**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公布名单,并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自20**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4、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公斤或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年底前,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20**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二)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同时配套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20**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同步建设除磷设施。已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

  3、20**年底前,江苏省应将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吨0、8元以上,出台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4、自20**年起,对超标排放氨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

  (三)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

  20**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销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20**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先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20**年底前,要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

  (四)加快实施综合治理项目。

  20**年底前,完成《计划》安排的本行政区5个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项目,确保实施效果。(具体名单见附表4)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20**年底前,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行政区6项环保能力建设工程,保证正常运转。(具体名单见附表5)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计划》要求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做好水质和排污量(入河量)监测工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统一组建并完善省辖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入河排污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四、自20**年起,江苏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政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自20**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保存两份。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二:

  为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德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德州市人民政府与乐陵市人民政府签订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主要河流马颊河南杜桥、德惠新河纪王桥、漳卫新河大徐桥等断面优于省规定的20**年目标要求。境内水体跃马干渠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彻底消除辖区污水直排口。

  二、责任主体

  乐陵市人民政府在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任务

  (一)重点工作。

  1、制定辖区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所在流域控制单元达标方案。方案中将治污目标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20**年7月底前完成,向德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依法淘汰辖区落后产能。落实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德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督导)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推进辖区黑臭水体治理。以解决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20**年底前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4、制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20**年底前制定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5、加强辖区水环境安全。20**年,辖区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开展健康风险评估。编制完成辖区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辖区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规范辖区饮用水源地建设。20**年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规定,在乐陵市碧霞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和建设项目。

  7、完成辖区水环境问题源解析。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针对地表水22项全指标达标,查找分析辖区水环境污染的来源、因素,完成辖区水环境问题源解析报告。20**年底前完成,并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重点项目。

  完成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人工湿地项目,乐陵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及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一期),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出水进德惠新河前、跃马河张瑟家桥闸、前进沟入马颊河闸河流水质自动站等4项重点项目。具体见附件。

  四、考核评价

  (一)德州市政府组织于20**年1月份对目标责任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是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较差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对整改意见落实不积极、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后的.,取消参加国家、省和市评优创先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将终身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德州市人民政府和乐陵市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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