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工作守则

2024-09-15 守则

  第一节个人操守及素质

  1、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5、戒骄戒躁、积极向上、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技术。为深圳建设优秀的社工队伍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第二节社工对社会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2、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基础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服务水平。

  3、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4、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5、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做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服务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6、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节社工对机构

  1、向社工机构负责,遵守机构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2、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

  3、在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或者从事与机构无关的其他活动。

  4、如对机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有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社工在发表公开言论的时候,未经过机构的同意认可都纯属个人行为,机构在委托社工发表公开言论时会有委托协议书。

  6、各部门与社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及矛盾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机构直接交由机构律师处理,使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节社工对专业

  1、在工作上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的价值观。

  2、社工应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钻研业务实操能力,结合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及时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机构总体服务水平。

  5、有义务给新加入机构的新社工进行思想上、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上的指导和提出有利于他人发展的建议,最终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6、社工在对专业知识领域提出自己的评论时,应实事求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五节社工和服务对象

  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本着对服务对象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工作过程中应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及其权利。

  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保密原则。在未经过服务对象和机构负责人同意时,不能私自公开服务对象的各种私密信息,如要公开个案时,为了保证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资料,可对个案中的服务对象进行匿名公布。

  4、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可请求机构负责人的帮助,情节严重者可直接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不要与服务对象发生任何不必要的矛盾。

  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正确保持与服务对象的距离,不产生任何不正当的关系,有损机构以及个人的形象。

  第六节社工对同工

  1、面对其他社工机构应本着互相尊重,友好合作,共同提高促进的正确态度。

  2、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共同服务时候发生矛盾,一切都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表示善意沟通。

  3、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能擅自将机构内部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服务对象的资料透漏公开。

  4、对同工在工作中产生的重大矛盾和重大事宜时,为了保障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利益,本机构直接交由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处理。

  第七节权利

  1、社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节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发现任何不妥问题,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社工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社工工作守则】相关文章:

社工工作守则11-07

厨师工作守则09-05

救灾工作守则10-20

导购工作守则07-31

小区保安工作守则08-06

餐饮员工工作守则07-19

大润发员工工作守则08-28

粮库安全生产工作守则10-24

教师工作守则10-29

公司员工工作守则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