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五保对象、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关系的“三无”对象及林区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对象。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范文
XX民政部门:
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书面申请
1、申请人(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乡镇、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的凭证或证明(不含临时看病费用)、必要的病史材料;
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居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向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乡镇政府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2、乡镇民政工作站在接到县民政局划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后,必须在10日内发到被救助人手中。
三、县民政局审核
1、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协同有关部门核准其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金额,每半年审批一次,救助及时划拨乡镇民政工作站。
2、经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理由,退回乡镇民政工作站。
3、县民政局在乡镇上报后15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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