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1.接受进修人员是医院及各学科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进修工作由分管科教的副院长负责,科教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进修任务.
2.进修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专科进修班按有关要求定,6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学习或培训,一般不安排住宿.
二、程序:
1.申请来院进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进修申请表,经选派单位同意盖章后交医院科教科.经科教科批准后发放同意接受通知.
2.进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报到,及时交纳进修费用.未交纳费用或无故逾期报到的,不予接受进修.
3.进修人员报到后,科教科应详细介绍医院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好进修人员的工作、生活、学习计划等相关事宜.进修结束后,应给予办理相应的离院手续.
三、要求:
1.进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具体要求为:
(1)普通进修:临床专业必须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县及相当医疗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必须为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县及相当医疗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2)专科进修班:按有关办班要求规定.
(3)短期培训、学习:专业资格标准同普通进修.
2.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尊重带教老师及其他人员,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努力完成进修任务,同时应积极参加医院其他各项活动;是党、团员的应转办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有关活动.
3.进修人员应按原进修计划的科目、时间进行学习,未经科教科同意,不得自行调整进修的科目和时间,否则按自动终止进行处理.
4.临床科室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参加急诊值班,医技科室的不得单独出诊断报告.处方权由带教老师提出,给科主任批准,报科教科备案;在未取得处方权前,不得单独诊治病员,进修人员不得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或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疾病诊断证明.进修人员没有麻醉处方权,亦不得出具申办麻醉卡的证明.
5.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不享有探亲假和年度公休假.因病需休息的,须由我院保健科出具休息证明,交给科教科备案,需离开医院休息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本人申请,3天以内且不离开医院的由科主任批准,请假条交科教科备案.凡因单位有事请假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来函联系,请事假3天以上或欲离开医院的,科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科教科领导批准.假期满后按时返院和及时销假.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两次及以上或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取消进修资格.进修一年的进修人员的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只作鉴定,不发结业证书;超过2个月的,取消进修资格.进修不足1年的按比例计算处理.
6.进修人员可按规定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补休的,离院时可由所在科室出具证明,科教科审核盖章,供选送单位参考.积休时间不得超过壹周,亦不能用积休时间请假.
7.进修人员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或其他错误后,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积极进行善后处理,同时要深刻反省,作出书面检查.发生2起以上医疗差错的,不发结业证书,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则终止其进修俟调查处理完毕,退回原单位.情节严重者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进修期间要注重加强医德修养,保持良好的行风,不得开大处方,不得开车搭药等行为,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直至退回原单位等处理,凡收受病人红包者一经查对核实立即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9.在院内住宿的进修人员,必须注意保持宿舍及公共场所的整洁、安静,不得留宿外人,不得私自开伙、乱接电源、损坏公物等,发生者给予批评教育至终止进修等处理.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要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10.进修结束离院前必须办好一切有关手续,凡在进修期间损坏医疗器械、遗失书籍,x片等一律按医院有关标准赔偿,办完手续后经科教科同意准予离院.
11.凡因各项原因而终止进修的人员,必须在壹周内离院,进修费不退.
注意事项:
第十人民医院交通:
地址:上海市延长中路301号(靠近共和新路)
公交线路有:46路、95路、741路、937路、876路、912路、地铁1号线.
乘坐火车抵达上海新客站者,可乘741路、722路、95路、912路直达医院、地铁一号线到延长路站.
抵达上海虹桥机场者,可乘座机场巴士到“上海展览馆”然后换乘41路转95路,或乘坐出租车.
抵达浦东机场者,可乘坐机场巴士到“人民广场”或“新客站”,换乘地铁1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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