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罚款申请书范文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xx,性别:女,年龄30岁,所属的康乐药店,在20xx年10月11日被单位所属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本人(单位)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愿意缴纳罚款,但是本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老母亲病重住院,以及2岁多的小孩,丈夫身体也患有肾结石,暂时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延期缴纳罚款。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11月26日
附:分(延)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但在行政处罚执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现象。例如当事人因遭受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缴纳罚款根本就无法实现。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缴纳罚款条件,必须把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故意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
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经济制裁导致的。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
第二、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如果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缴纳罚款并不会对当事人经济情况或者生活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则不符合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以职权判定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并作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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