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有内涵的审计报告

2020-11-22 审计报告

  怎样才能写出一篇有内涵,有深度的审计报告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撰写审计报告的写作指南,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审计报告有所帮助。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审计影响的扩大,审计结果正逐渐向社会公开,这些都对审计工作质量包括审计报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的结果,依法作出经得起推敲的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因此努力增强审计报告的内涵,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增强审计评价的专业内涵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点睛之处,审计评价水平的高低,既体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又关系审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形象。

  (一)当前审计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如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简单评价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等。有的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作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审计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账外资金。审计评价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2)评价主观片面、单一笼统。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片面结论,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还有就是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评价用词不严谨。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为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审计评价就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语言表达过于绝对。如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某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原因

  (1)审计评价规范及评价准则相对落后。无论审计对象自身,还是国家对于审计对象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审计自身的发展看,审计的领域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审计正不断加强,但与此相关的审计评价准则尚待建立,而现有审计评价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实用性不够强。

  (2)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导致关于审计评价方面的许多重要内容在审计查证环节就被疏忽,在评价时不可避免沦为“无米之炊”。同时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方法相对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审计评价所涉及到的较多内容,要么无从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词,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制内涵

  (一)当前在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概而过,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够准确。不加区别,简单“对号入座”,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意见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3)引用法规不当。一是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引用法律法规有误;二是引用法律依据不足,或者适用法规针对性不强;三是引用过时失效的规定,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尚未施行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的规定层次较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也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4)行文不够规范。有些审计报告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反映事实,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个别的还使用夸张、比喻等过分修饰的语言,语意表述含糊累赘。也有的明显带有个人主观意识的分析和推断性的语言。

  (二)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审计报告,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然还要处理恰当、行文规范。

  (1)事实清楚。审计报告所反映审计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报告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

  (2)证据充分。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要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关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署第六号令)对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保证审计报告所述问题的证据材料确凿充分。

  (3)定性准确。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也将关系到对其直接责任人的评价及处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还是“占用”,处理处罚是不完全一样的。又如“挤占”和“挪用”之间的区别,也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偏概全,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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