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案情回放】
因甲要离职,其要求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具体如下:
离职证明
兹证明甲为本公司 部门 职位员工,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于 年 月 日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生效日为 年 月 日,离职生效当天社会保险停缴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上述证明是否规范,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具体证明吗?
【律师说法】
(1)上述证明不规范,也没有按《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证明内容。笔者重新制定了一份离职证明,具体如下:
离职证明
兹有原本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进入本公司 (某部门)担任 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于 年 月 日申请离职, 年 月 日离职生效,本公司己于离职当天停缴其社会保险,结清其所有工资待遇,并己办完其辞职手续。截至离职当日,其在本公司己工作了 年 个月。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2)上述证明具体说明了甲的身份证明及其入职公司的时间、职位、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离职日期,最后还说明甲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劳动合同法》5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律师提醒】
(1)《离职证明》对于用人单位的意义有:
①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离职证明》是新用人单位了解新进员工工作经验及能力等情况的主要书面材料之一;
③《离职证明》是审查新员工有无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为《劳动法》第99条及《劳动合同法》第91条都规定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离职证明》上明确己办完辞职手续及结清所有工资待遇,以防止辞职员工以各种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2)对于劳动者而言:
①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的权利;
②《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及其它劳动纠纷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
③《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书面凭证之一,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资假等各项权利的依据。
【剑红指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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