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

2024-08-28 决定

机制炭厂、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查:机制炭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利用落后生产设备(土窑炉)进行机制炭生产。在未建设任何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多次被群众投诉。县环保局于20xx年1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但该厂一直我行我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至今仍在进行非法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令曾明其机制炭厂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立即停业关闭并拆除所有设备。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进行取缔。

  2.电力部门依法实施彻底断电措施。

  3.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4.公安部门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5.凤冈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加强监督,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县环保局反映。

  6.监察部门对在此关闭取缔行动中工作不力,取缔不到位的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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