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

2023-01-19 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书1

  征收人: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

  公司地址:x镇平塘王工业园。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x区人民政府

  xx年8月26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2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xx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3

  房屋征收部门:xx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xx县路号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波

  被征收人:张男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xx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号),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年6月25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故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县人民政府

  xx年4月1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4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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