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租赁展位
乙方承租甲方精品建材展位,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租金按年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为乙方提供展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展示条件,保障乙方正常展示。
3、对展位进行管理,包括展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形象设计监督、公共关系协调、人员培训等。
4、对展区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展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
5、租金中包含展位租赁费、物业费、电费、供暖费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同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3、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展位制作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展区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展位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非乙方承租展位范围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展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将展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
4、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6、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租金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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