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的函

2022-06-08 租赁合同

  朱国棠:

  你与我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就萧山市心北路181#-A商铺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你应于2011年6月7日支付租金38587.5元,但你未依约支付,此前我公司对此催讨,未见你积极回应。现你延期支付租金已逾30日,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特致函于你:

  1、立即解除你与我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你实际承担的租金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在折抵合同保证金后,我公司保留向你追偿的权力。 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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