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滩涂承包合同
滩涂承包合同
发包方:新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将我村六组屯东,赵永峰树地南滩涂承包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滩涂位置:新风村六组省际通道东、赵永峰树地南。
二 滩涂四界:东:乌尔其根河防洪坝西:赵永峰耕地 南:乌尔其根河北:赵永峰树地
三 滩涂面积:30亩(承包面积)
四 承包价格:每亩每年30元
五 支付方式:承包前五年为治理期,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自2014年起在每年年初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年承包费。
六 用途:承包期限:15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七 用途:承包给乙方用于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八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对乙方承包滩涂的使用有监督权
2 甲方义务:负责确认滩涂位置、四界、保障滩涂权属清楚。3 乙方权利:本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乙方对承包滩涂有使用权、治理权等利于发展渔业的所有权利。
4 乙方义务:负责滩涂治理,河道的疏通,不得影响村民的
生产和生活。示范带动群众发展渔业。
九 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按年限返还承包费外,负责偿还乙方一切投入费用及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滩涂地。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 包 方:(甲方) (签章)
法人代表:
承 包 方:(乙方) (签章)
签订日期:2009年3月1日
篇二:海域租赁合同
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家庭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 公 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所出租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合法的使用权人;
2、甲方所出租的海域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所有材料及出租程序真实合法;
4、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海域使用权从事海产品养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海域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2、使用权面积:其中,甲方有 亩(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 )尚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该部分海域使用权证,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否则造成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用途:乙方承诺在甲方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海域使用权所限定的
用途范围内使用上述海域。
4、海域现状:滩涂上无其它养殖及建筑物。
5、批准使用期限:自月月若乙方无法完全成品收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延,顺延时间应按月每亩租金计算。
6、海域使用权证号:7、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月日止。
2、在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海域的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海域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海域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实
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内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从第四年至合同期满每亩每年为 120元人民币,按实际养殖面积计算。
2、双方一致同意每年分次支付上述租金:
第一次于每年日前支付租金的50%。
第二次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的50%。
上述租金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海域有关的海域使用金、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
乙方除交付上述租金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租赁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海域管理机关办
理海域租赁登记等相关事宜。
4、乙方需在承租的海域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
物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海域相毗邻海域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妨碍乙方
对租赁海域行使正当权利。
6、甲方应协调租赁海域的'公共关系、保护租赁海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的养殖收益不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协调政府海域功能区划的调整、防止租赁海域的占用、产品等侵犯乙方权益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
及全部收回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的使用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海域。
2、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将租赁海域及附属物、建筑
物交还甲方。
4、乙方主张优先承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事项,视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的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可收益款、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免责。若国家征用滩涂所赔偿的青苗款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日 年 月日
篇三:养殖海区租赁合同
养殖海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市城阳区水产滩涂养殖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养殖海区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标的名称、数量、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乙方承租甲方所属的养殖区约142.9564公顷(详见坐标)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7日止。
第二章、租赁及交纳方式
第四条、租赁费为60元/亩*年,即2144.346亩×60元/亩=12.8660万元/年。
第五条、租赁费的交纳方法:合同签定即付清一年的租赁费,每年同一时间续交。
第三章、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把滩涂承包给乙方,须确保该滩涂的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
由干预乙方的合法生产与经营,按合同规定
收取租赁费。
2、 负责交纳海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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