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租赁合同

2020-10-22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快速有

  序发展,保障设施农业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 四畦村 区域内突击交付给乙方从事  ,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等水利、水电及道路基础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二条:土地性质、用地面积、宗地四至如下,界址点坐标具体范围,详见《勘界报告》土地性子:面积:  平方米( 亩)用途: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第三条:土地使用年限为年,从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终止。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年度土地租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此后,每年租赁金乙方应当在次年月  日 前向甲方缴纳。

  第五条:在合同期内,租赁金若因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同时签订设施农用地补充合同。

  第六条:乙方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以内。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甲方有权对乙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划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规划动工建设,圈舍、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应与电力、通讯线路、道路、渠道、林地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动工建设前应征得电力、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如乙方擅自建设引起纠纷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土地租赁合同期签订后一年内不动工建设或圈而不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因不可抗力需转让、出租、转包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需按规定做好排水、排碱等设施,如因此造成周边耕地盐渍化、基础设施损坏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其他政策等征收土地的,乙方须服从建设项目需要,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继续租赁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续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予批准的,交回土地,地上建筑由乙方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和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1、 未按时缴纳土地租赁金的:

  2、 在一年内不动工建设或圈而不用的:

  3、 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转让、转包的:若乙方违反上例项目之一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另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可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与  年月  日在签订。

  甲方:(章)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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