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上海市南汇航头镇下沙梅园村沙北518号的(花卉大棚花鸟市场)
号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甲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季)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第一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二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第三年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租金支付方式为 : □现金 □支票 □汇票 □其它 ;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等。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生活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8、建筑物外立面及建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两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6、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2.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租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税收税金
关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开票、税收等事宜,按照国家征收税务的规定税率税金由乙方依法承担,由甲方代征代收,统一缴纳,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它税金除外的任何代理费或管理费。
第十条 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租期到期后,可享有租赁优先权;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照第三年的标准收取。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续租。
第十一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五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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