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滑县新区新城小区内自己所有的.院落一所及两层楼房租赁与乙方作为超市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4月3日起到2016年4月2日止。
三、租赁费为每年16000元,三年共计48000元,分三次交纳,第一次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租赁费20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4月1日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费12000元;第三次于2015年4月1日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费16000元 。
四、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赁房屋院落;乙方在交纳过当年租赁费后单方终止合同的,当年租赁费不予退还,乙方也不得请求返还。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滑县新区政府政策禁止在小区内经商的,如发生在交纳租赁费当年六月份前,则甲方退还下半年租赁费;如发生在六月份后则不予退还,风险由乙方自负。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应安装上四个室内门及卫生间的必需用具。
六、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按同等质量予以更新或照价赔偿。
七、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不得转租他人,并应保证合法经营,相关水、电、税、费等支出应及时承担支付,不得对甲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及时搬出全部物品,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九、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律师见证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单位:
见证律师: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20xx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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