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续签书

2020-11-06 聘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续签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人事聘用合同裁员案件解析

  某些事业单位附属企业的用工关系究竟属于人事协议还是劳动合同,由于未有专门法律规范而显得模糊不清。为防范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纠纷,用人单位必须从合同源头厘清用工性质。

  2000年7月,周某到浙江某中学校办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周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按事业单位编制的具体条件对待。2002年9月,某学校根据当地人事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不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实行全员聘用制。周某应单位要求,在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自2002年9月1日至2O09年8月31日。聘用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0元。

  2OO7年2月,周某在向单位提出辞职未果的`情况下径自另谋他职。单位经多次做工作未能奏效,遂以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人事仲裁庭,要求周某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OO元。

  仲裁庭裁决周某败诉,周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称按照《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提前30日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应予批准。

  此外,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取消了赔偿违约金的规定,故某学校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某法院受理后,围绕周某是否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当依据《劳动法》确定其劳动关系。因为周某属于某中学校办企业技术人员,不占用该校事业编制,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此争议不属人事争议,原人事仲裁庭不应受理,其作出的裁决不妥,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单位根据人事部门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周某未经单位同意,擅离岗位,另谋他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合议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人事仲裁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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