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2021-10-21 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

  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

  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 币)亿___千___百____拾 万___千__百__拾__元整。

  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 拾__ 万___千____百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

  第六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

  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

  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村*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xx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

  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现被告王某某已经居住该房屋多年,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

被告尼某某辩称:

  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吴某去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有证据证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吴某除尼某、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诉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王某某系外省户口,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讼争房屋已不适宜返还。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吴延波律师提醒:买卖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谨慎处理,否则,后患无穷.首先,产权上不要有争议;其次,房屋质量要做到心中有数;还有,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权利人签字;其他诸如有无空挂户,违约责任有无明确约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别是对于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当事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号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市(县)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0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0.00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0.00元)。

  第六条 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车辆证号:

  1、甲方所售车辆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所车辆车型为: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所售车辆使用年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甲方所售车辆附属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车辆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车辆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含附属设备费用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卖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乙方)用自己拥有的轿车(车型: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为首款抵转给甲方。

  2、剩余车款壹给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元/月。

  第四条、车辆交付:

  甲、乙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________日内,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由于甲方的车辆没有办理所有权手续,需要出具车辆相关手续证明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_______________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车款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车辆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车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车价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无被盗、被抢记录、没有所有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交接后发生该车辆交接前即存在的所有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在此期间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车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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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

  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

  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 币)亿___千___百____拾 万___千__百__拾__元整。

  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 拾__ 万___千____百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

  第六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

  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

  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村*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xx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

  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现被告王某某已经居住该房屋多年,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

被告尼某某辩称:

  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吴某去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有证据证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吴某除尼某、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诉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王某某系外省户口,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讼争房屋已不适宜返还。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吴延波律师提醒:买卖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谨慎处理,否则,后患无穷.首先,产权上不要有争议;其次,房屋质量要做到心中有数;还有,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权利人签字;其他诸如有无空挂户,违约责任有无明确约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别是对于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当事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号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市(县)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聊房权证新字号;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0元),此费用不包含房屋过户有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独自另外承担。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0.00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则守违约方有权解除合¥0.00元)。

  第六条 其他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等相关杂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车辆证号:

  1、甲方所售车辆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所车辆车型为: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所售车辆使用年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甲方所售车辆附属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车辆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车辆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含附属设备费用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卖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乙方)用自己拥有的轿车(车型: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为首款抵转给甲方。

  2、剩余车款壹给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元/月。

  第四条、车辆交付:

  甲、乙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________日内,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由于甲方的车辆没有办理所有权手续,需要出具车辆相关手续证明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_______________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车款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车辆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车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车价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无被盗、被抢记录、没有所有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交接后发生该车辆交接前即存在的所有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在此期间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车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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