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2021-06-25 买卖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需方:(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数量、交货期限

  1、供方按照需方的涂料订单确定涂料名称、编号、数量、交货期限、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2、按照交货期限内,交至指定公司仓库。

  3、供货周期

  3.1样板和样漆的交付时间

  供方在当天中午前收到需方需要调色的色样,当天内完成调色并由快递。货运或其他方式发出给需方。

  3.2批量供货交付时间

  在供方收到需方订货通知单起工作日内,由快递货运或其他方式发出给需方,到达时间视路途距离而定,确保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达。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

  供方供应给需方的涂料,满足下列标准:

  1、供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其他协定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2、上述各条款不能包容时,如果有公共标准时,则以公共标准为准。

  3、双方有特殊要求的,协商制定。

  三、产品的验收以及质量问题处理

  1、供方向需方交货时,附带本批样板1份。

  2、需方收到涂料后,如发现颜色、数量有不符的情况,需方应两日内书面通知供方。

  四、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以双方认可的色板封样和每批涂料小样为依据,可共同抽样送国家权威涂料机构评定,并以此结论区分双方责任。如出现难以判定的质量纠纷时,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同意以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为鉴定单位,有关质量问题交由该单位检验,并以其检验报告为依据处理纠纷。

  五、价格与货款支付

  1、涂料的价格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价格表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特殊颜色的价格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价格包括供方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

  六、付款与结算

  1、对账

  双方每月日前核对上个月的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并盖章,供方根据核对盖章后的对账单开具发票。

  2、结算期限

  月结方式,货到后天结算付款,如果需方不按协议付款,供方可停止供货。

  3、结算方式

  需方按供方指定的账号办理电汇或支付现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4、返利

  为了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在合同期内,需方严格遵守双方所规定的付款期限给供方付款,供方将按照需方年使用涂料总量的额度给予涂料折返(该使用量不包括需方享受的上年度折返数量等优惠使用量),折返部分供方将根据需方所需涂料进行返还,折返涂料不开具发票。

  5、合同终止处理

  双方如果不再发生业务往来,需方必须在日内将所有货款结清,延期支付货款按支付延期部分违约金。

  七、技术服务

  1、第一次订单:供方原则上必须在需方现场跟踪,及时沟通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信息。

  2、需方如发现供方提供的涂料在物性、色差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因涂料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通知内及时核实并处理。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则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约定

  1、合同执行期内若价格变动,以双方另立合同附件为准。

  2、本合同自起至止,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署前,该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有效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2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文共8741字)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纠纷 质量瑕疵 违约责任 以下正文:

  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

  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5[5]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

  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 篇3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

  (2) 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 余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月止,每月日前支付 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

  (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____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

  第二条第

  (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附:

  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

  颜色:

  型式:

  引擎号码: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卖方有权在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XX,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XX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XX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

  1.装运条件(CFCa;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

  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

  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

  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

  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买方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5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机动车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号:

  颜色:

  产地:

  型号: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______,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xx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哈士奇(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类型为:_______,年龄:__个月。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__月__日,驱虫药物:________;首次疫苗:__月__日,疫苗种类:____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关心爱护并且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哈士奇,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④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所述宠物的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支付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即乙方只须返还购买金额的50%。

  6.诉讼: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执的,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功,以至于必须要诉至法院的,双方确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诉讼引起的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望双方友好的进行此次交易。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红木家具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家具名称 树种名称 树种产地 规格型号 商标 辅材/

  五金 边材

  状况 油漆 数量 单价 总价

  验收

  说明

  □ 验收合格 □ 问题及解决方案:

  □ 货款两清

  □ 拒收及原因: 买方 送货时间

  送货员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xx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合同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合同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交易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合同条款的修改,都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的同意,并以文字的形式加以确认。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4)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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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买卖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需方:(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数量、交货期限

  1、供方按照需方的涂料订单确定涂料名称、编号、数量、交货期限、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2、按照交货期限内,交至指定公司仓库。

  3、供货周期

  3.1样板和样漆的交付时间

  供方在当天中午前收到需方需要调色的色样,当天内完成调色并由快递。货运或其他方式发出给需方。

  3.2批量供货交付时间

  在供方收到需方订货通知单起工作日内,由快递货运或其他方式发出给需方,到达时间视路途距离而定,确保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达。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

  供方供应给需方的涂料,满足下列标准:

  1、供方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其他协定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2、上述各条款不能包容时,如果有公共标准时,则以公共标准为准。

  3、双方有特殊要求的,协商制定。

  三、产品的验收以及质量问题处理

  1、供方向需方交货时,附带本批样板1份。

  2、需方收到涂料后,如发现颜色、数量有不符的情况,需方应两日内书面通知供方。

  四、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以双方认可的色板封样和每批涂料小样为依据,可共同抽样送国家权威涂料机构评定,并以此结论区分双方责任。如出现难以判定的质量纠纷时,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同意以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为鉴定单位,有关质量问题交由该单位检验,并以其检验报告为依据处理纠纷。

  五、价格与货款支付

  1、涂料的价格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价格表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特殊颜色的价格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价格包括供方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

  六、付款与结算

  1、对账

  双方每月日前核对上个月的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并盖章,供方根据核对盖章后的对账单开具发票。

  2、结算期限

  月结方式,货到后天结算付款,如果需方不按协议付款,供方可停止供货。

  3、结算方式

  需方按供方指定的账号办理电汇或支付现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4、返利

  为了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在合同期内,需方严格遵守双方所规定的付款期限给供方付款,供方将按照需方年使用涂料总量的额度给予涂料折返(该使用量不包括需方享受的上年度折返数量等优惠使用量),折返部分供方将根据需方所需涂料进行返还,折返涂料不开具发票。

  5、合同终止处理

  双方如果不再发生业务往来,需方必须在日内将所有货款结清,延期支付货款按支付延期部分违约金。

  七、技术服务

  1、第一次订单:供方原则上必须在需方现场跟踪,及时沟通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信息。

  2、需方如发现供方提供的涂料在物性、色差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因涂料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通知内及时核实并处理。

  八、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则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约定

  1、合同执行期内若价格变动,以双方另立合同附件为准。

  2、本合同自起至止,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署前,该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有效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2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文共8741字)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纠纷 质量瑕疵 违约责任 以下正文:

  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

  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5[5]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

  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 篇3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

  (2) 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 余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月止,每月日前支付 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

  (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____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

  第二条第

  (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附:

  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

  颜色:

  型式:

  引擎号码: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卖方有权在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XX,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XX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XX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

  1.装运条件(CFCa;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

  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

  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

  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

  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买方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5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机动车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号:

  颜色:

  产地:

  型号: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______,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xx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哈士奇(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类型为:_______,年龄:__个月。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__月__日,驱虫药物:________;首次疫苗:__月__日,疫苗种类:____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关心爱护并且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哈士奇,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④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所述宠物的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支付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即乙方只须返还购买金额的50%。

  6.诉讼: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执的,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功,以至于必须要诉至法院的,双方确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诉讼引起的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望双方友好的进行此次交易。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红木家具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家具名称 树种名称 树种产地 规格型号 商标 辅材/

  五金 边材

  状况 油漆 数量 单价 总价

  验收

  说明

  □ 验收合格 □ 问题及解决方案:

  □ 货款两清

  □ 拒收及原因: 买方 送货时间

  送货员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xx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合同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合同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交易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合同条款的修改,都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的同意,并以文字的形式加以确认。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4)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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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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