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2021-03-15 买卖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小区___胡莱三国活动_____楼________号车库 ,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胡莱三国活动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胡莱三国活动。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胡莱三国活动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胡莱三国活动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胡莱三国活动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大理石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大理石安装

  四、承包方式:单包工,其中甲方负责大理石、水泥、沙及安装,负责水电供应,施工场地塔架材料。

  六、工程单价(不含税):墙体干挂人工费 元/㎡,方柱干挂人工费/米,角钢/米

  七、付款方式:甲方首先预付乙方进场费元。安装费按施工进度支付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期限定为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应在 天内按质按量完成。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施工。

  十、甲方责任

  1、及时组织水电供应,及施工所需材料,不得影响施工正常运行。

  2、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场地,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生活场地。

  3、负责提供施工设计图给乙方,落实专人负责督促乙方按技术规范施工。对乙方施工存在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共同把关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负责筹措工程资金按合同要求及时兑现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若甲方不及时兑现进度款或不及时提供施工材料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待料或等待工程款的兑现。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按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十一、附注: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房屋面积总面积㎡(大写)㎡车库面积㎡配房面积 ㎡阁楼面积 ㎡,房屋结构 ,产权年,房屋用途 , 购房合同编号

  第二条 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付甲方房款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 万(大写)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 万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

  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

  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

  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写)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

  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

  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

  互不追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见清单或送货单)

  第二条: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支付价款/货款的100%)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货款的100%)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卖方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矢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的运费承担:汽运,上海市区运费由合同卖方承担。

  第五条:本标的物总价款:人民币 第六条:结算方式: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生效;标的物价款付清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单位(卖方):____________ 需方单位(买方):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甲方承诺每两日接收不低于一货柜泰国山竹。乙方保证每两天提供给甲方不低于一货柜泰国山竹。合同期限暂定为半年。

  1、品名:泰国山竹 交货地点:广西凭祥口岸

  2、品质规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山竹的坏果率不超3%,超3%的部分乙方承担),乙方应将好果交给甲方销售。生果及坏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退换货。

  3、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协商一致确定。甲方保证货到凭祥通关后付清全部货款。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货量

  为 柜(件),做到有计划 采收。

  5、验收办法:按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抽样验收。甲方供货的实际销售商反应质量不合格,视为乙方供货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和乙方商定的价格,在到货当日内全部付清货款。延期按日息千分之五, 支付乙方利息,次日不能结清余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七日内不能结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给与赔偿。甲方按照拖欠货款的20%赔偿给乙方。

  7、费用负担:清关费、运输费由甲方先垫付,次日返款时扣除先行垫付费。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利润分配:甲方销售价格,乙方采购价格双方公开,双方承担各自费用,利润各占百分之五十。

  9、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质量,按照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

  10、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乙方应在交货前一天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视乙方违约。

  11 、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

  12、合作期间,相关事宜可双方协商相关事宜,协商结果以书面通知为准。

  13、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_____(盖章)

  乙方单位: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签字)

  经办人:_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6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买卖合同 篇7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买卖合同 篇8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刘培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维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永闯,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是20xx年9月1日,同时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20xx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应于同月7日前供货,逾期供货一日应按总货款的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货物,迟于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3天,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43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

  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应是20xx年9月6日,反诉被告实际是在同月6日就交货了,由于反诉原告提出规格不合适,要其他类型的钢材,故反诉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诉原告所需的钢材。按合同规定是反诉原告带款提货,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同时违约金每天按总货款的1%计算应属过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原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被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1日。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双方签订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同时被告在反诉状上也明确认为是9月6日,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是9月1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

  二、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被告已付货款多少元?原告认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货款100000元,同年11月卖给原告价值6724元的货物,同年12月19日卖给原告价值34950元的货物,20xx年2月7日付货款86944.20元,共计被告已付给原告货款228618.20元。被告认为已付上述款项是事实,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银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货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货物的款项,且与本次货物的规格也不一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为9月6日,且合同约定了带款提货,故原告的异议成立。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本院确认被告已付货款228618.20元。

  三、反诉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给反诉原告的钢材根据合同规定是否违约?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于9月7日前供货,而其于9月10日供货,逾期3天构成违约。反诉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故反诉被告应依约支付8243元的违约金。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所签订购销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货单1份。反诉被告认为,在9月6日送货后,根据反诉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规格的货物,反诉被告没有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看,反诉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货物与双方所签订合同所需钢材的规格不一样,且反诉原告收货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故反诉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货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通过对上述争议焦点的认定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给被告约定规格的钢材一批,同时约定带款提货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给了价值为274795.25元不同规格的钢材,被告在收货后已支付原告货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违约金5649.92元的计算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钢材后,尚有46177.05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对原告违约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649.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构成违约,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34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共计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43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0xx元,反诉受理费340元,合计24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 飞

  审 判 员 傅 建 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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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小区___胡莱三国活动_____楼________号车库 ,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胡莱三国活动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胡莱三国活动。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胡莱三国活动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胡莱三国活动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胡莱三国活动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大理石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大理石安装

  四、承包方式:单包工,其中甲方负责大理石、水泥、沙及安装,负责水电供应,施工场地塔架材料。

  六、工程单价(不含税):墙体干挂人工费 元/㎡,方柱干挂人工费/米,角钢/米

  七、付款方式:甲方首先预付乙方进场费元。安装费按施工进度支付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期限定为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应在 天内按质按量完成。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施工。

  十、甲方责任

  1、及时组织水电供应,及施工所需材料,不得影响施工正常运行。

  2、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场地,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生活场地。

  3、负责提供施工设计图给乙方,落实专人负责督促乙方按技术规范施工。对乙方施工存在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共同把关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负责筹措工程资金按合同要求及时兑现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若甲方不及时兑现进度款或不及时提供施工材料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待料或等待工程款的兑现。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按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十一、附注: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房屋面积总面积㎡(大写)㎡车库面积㎡配房面积 ㎡阁楼面积 ㎡,房屋结构 ,产权年,房屋用途 , 购房合同编号

  第二条 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付甲方房款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 万(大写)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 万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

  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

  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

  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写)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

  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

  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

  互不追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物(见清单或送货单)

  第二条: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支付价款/货款的100%)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货款的100%)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卖方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矢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的运费承担:汽运,上海市区运费由合同卖方承担。

  第五条:本标的物总价款:人民币 第六条:结算方式: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生效;标的物价款付清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单位(卖方):____________ 需方单位(买方):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甲方承诺每两日接收不低于一货柜泰国山竹。乙方保证每两天提供给甲方不低于一货柜泰国山竹。合同期限暂定为半年。

  1、品名:泰国山竹 交货地点:广西凭祥口岸

  2、品质规格: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及双方协商(山竹的坏果率不超3%,超3%的部分乙方承担),乙方应将好果交给甲方销售。生果及坏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退换货。

  3、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协商一致确定。甲方保证货到凭祥通关后付清全部货款。

  4、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货量

  为 柜(件),做到有计划 采收。

  5、验收办法:按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抽样验收。甲方供货的实际销售商反应质量不合格,视为乙方供货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6、价款结付:甲方按实收数量和乙方商定的价格,在到货当日内全部付清货款。延期按日息千分之五, 支付乙方利息,次日不能结清余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七日内不能结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给与赔偿。甲方按照拖欠货款的20%赔偿给乙方。

  7、费用负担:清关费、运输费由甲方先垫付,次日返款时扣除先行垫付费。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收货,其超里程运费,由甲方负担。

  8、利润分配:甲方销售价格,乙方采购价格双方公开,双方承担各自费用,利润各占百分之五十。

  9、双方的责任:乙方应努力提高质量,按照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

  10、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乙方应在交货前一天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视乙方违约。

  11 、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

  12、合作期间,相关事宜可双方协商相关事宜,协商结果以书面通知为准。

  13、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处以___%违约金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作废。作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_____(盖章)

  乙方单位: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签字)

  经办人:_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6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买卖合同 篇7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买卖合同 篇8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刘培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杰,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维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永闯,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是20xx年9月1日,同时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20xx年9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应于同月7日前供货,逾期供货一日应按总货款的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货物,迟于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3天,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43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

  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应是20xx年9月6日,反诉被告实际是在同月6日就交货了,由于反诉原告提出规格不合适,要其他类型的钢材,故反诉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诉原告所需的钢材。按合同规定是反诉原告带款提货,是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同时违约金每天按总货款的1%计算应属过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原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被告认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1日。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双方签订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同时被告在反诉状上也明确认为是9月6日,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是9月1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xx年9月6日。

  二、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被告已付货款多少元?原告认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货款100000元,同年11月卖给原告价值6724元的货物,同年12月19日卖给原告价值34950元的货物,20xx年2月7日付货款86944.20元,共计被告已付给原告货款228618.20元。被告认为已付上述款项是事实,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银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货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货物的款项,且与本次货物的规格也不一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为9月6日,且合同约定了带款提货,故原告的异议成立。对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给被告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本院确认被告已付货款228618.20元。

  三、反诉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给反诉原告的钢材根据合同规定是否违约?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应于9月7日前供货,而其于9月10日供货,逾期3天构成违约。反诉被告提供了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故反诉被告应依约支付8243元的违约金。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所签订购销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货单1份。反诉被告认为,在9月6日送货后,根据反诉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规格的货物,反诉被告没有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看,反诉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货物与双方所签订合同所需钢材的规格不一样,且反诉原告收货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故反诉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货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通过对上述争议焦点的认定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给被告约定规格的钢材一批,同时约定带款提货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给了价值为274795.25元不同规格的钢材,被告在收货后已支付原告货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违约金5649.92元的计算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钢材后,尚有46177.05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被告逾期支付的货款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对原告违约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649.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构成违约,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234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共计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杭州金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43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0xx元,反诉受理费340元,合计24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耶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 飞

  审 判 员 傅 建 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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