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 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3 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3.6 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约 元。代办费: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 办费: 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改变办公时间等非甲方原因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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