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

2020-09-24 劳动合同

  标准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常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联系人:与乙方的关系: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常住住址: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A.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限期个月。

  B.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和使用期待遇: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可根据乙方试用期表现提前转正。

  第三条乙方试用期月工资为元,其中:基本工资元;岗位工资元;通讯补贴元;交通补贴元;其他补贴元。试用期期满,经甲方考核符合录用条件后,甲方根据乙方所担任的工作岗位(职务),按甲方的薪酬管理等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待遇。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等,按所在甲方岗位的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乙方工作应达到公司《广告部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乙方所担任岗位的考核规定之标准。

  第六条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的地点。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或工作地点)的,乙方应予与接受,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身体状况等原因,达不到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需要,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3.根据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经甲方考核,乙方绩效不合格的;

  4.发生本条任一情形之日起三日内,若乙方不向甲方提出修改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同意实际变更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约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八条甲方从关爱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提倡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乙方延长劳动时间,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未经甲方批准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负责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乙方加班需按甲方规定,提前申报并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嫁、丧家、产假。员工的休息(休假)按甲方2008年修订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基本工资元;职务津贴元;通讯补贴元;交通补贴元;其他补贴元。(若非本合同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的15日前发放。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800元或按

  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可依据下列事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1.乙方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2.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甲方代为支付)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罚款;

  4.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如:应由乙方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及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甲方可依据下列事项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但需告知乙方知晓:

  1.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之有关标准变更或重新制定;

  2.乙方每月(季度、年度)工作业绩及工作态度的考核记录;

  3.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情况;

  4.甲方盈利状况及公司业务状况;

  5.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若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依法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和越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甲方每两年安排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健康检查结果证明,员工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隐瞒疾病隐患情况,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工作安排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国家和有关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承担上述各保险中单位应缴部分之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但是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意识和职业技能。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采取相应处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和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分,乙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论在甲方工作期间、还是因任何原因从甲方离职后,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员工)披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乙方从甲方离职后,或者当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向甲方移交所有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不得留有备份。

  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以及包括乙方在内的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的其他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收集、获取、积累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招投标方案等及其相应载体。

  第三十条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得同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单位有书面合同关系或事实合同关系,也不得自行开业或投资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纪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六条、第十六条双方已经确定应当并更合同的情况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且乙方有过错的,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若乙方被查实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签订本合同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予说明的;签订本合同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予说明的;签订本合同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予说明的;签订本合同前对劳动关系的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等。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3.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超越甲方授权行为,对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4.利用工作和职权之便,所受贿赂或挪用、侵占甲方资产或甲方客户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乙方自营或兼有第二职业的;

  7.乙方向甲方辞职或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的.;

  8.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被清算解散的;

  6.甲方法定营业期限届满并不继续经营的;

  7.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十五天的;

  8.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并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测,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第四十四条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造成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妥及经济补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擅自离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甲方依照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的罚款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的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七条因乙方原因提前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偿付标准:培训后服务期(服务期以乙方自培训期满上岗之日起计算满五年)每满一年按培训费总额的20%递减;培训后服务期满不再偿付。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约定事宜

  第四十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保证乙方与其他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及所有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即乙方被后者派到前者进行工作时),乙方同意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后者。

  第五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技术、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或转让,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乙方已详细阅读,理解甲方所指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愿遵守已实施的和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及考核内容、工作流程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十三、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录用乙方所发生的费用共计

  元(其中包括招聘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交通费元)。

  第五十五条乙方需按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甲方提供服务,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离职,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部分所应分摊的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之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并需承担因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生产,经营等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甲方可根据对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效益工资部分进行调整,若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可进行调岗。

  十四、特别约定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中有关概念的明确

  1.本合同所指不能胜任:指劳动者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甲方岗位职责及考核内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不能达到甲方同工种、同岗位一般劳动者的质量水平,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

  2.本合同所指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2)严重违反甲方生产、管理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的;

  (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恶劣,遭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损害顾客或用人单位利益的;

  (5)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的;

  (6)有赌博、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打架斗殴,私拿财务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双方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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