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细则
篇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016范本)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
贷款合同号:
借款人: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中心
下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咨询。
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立约人:
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特别签定条款等内容组成。
目录
第一章 借贷条款……………………………………………………………2
第二章 担保条款……………………………………………………………5
第三章 违约责任条款………………………………………………………10
第四章 其他约定条款………………………………………………………12
第五章 特别签订条款………………………………………………………15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简称借款凭证,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受托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五、提前还本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
篇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
(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篇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电 话:
住 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县) 街道(镇)
路(村) 弄 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资金划拨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下列账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
1、 甲方选择
2、 在当前的利率水平下,甲方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金
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归还贷款金额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 天计收万分之 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甲,乙,丙三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1、
2、
3、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公章):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西二路23号
电话:87567002
邮政编码: 7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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