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祥宁村 屯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 0 亩,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3333.4平方米,折合约 2 0 亩。(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09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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