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2021-08-11 担保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合同 篇1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

担保合同 篇2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_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_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4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 出借人 :

  担保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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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篇1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

担保合同 篇2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_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_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4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 出借人 :

  担保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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