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2021-04-17 担保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__(债权人)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的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

  四、

  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____________(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受托银行所垫付资金。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万元,金融债券______万元,国库券______万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资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额度。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借款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划付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主动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中办理划付手续;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以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中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贷款本息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银行垫付款项的本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资金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按保函额度____________‰的费率按年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元。担保费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增加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乙方自愿为丙方(债务人)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业务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担保的债务为每批货款到期时未付的货款,在丙方支付甲方该批货款后,担保责任自动转至下批未付货款。

  二、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丙方在购销合同(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范围

  乙方应当就丙方与甲方业务中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逾期未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支付等。

  四、担保期间:甲方与丙方业务中未付货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其它约定

  1、担保期间,如果甲方需要转让担保债权或对购销合同(主合同)进行概括转让(权利义务整体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债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或购销合同概括转让而解除,乙方仍需对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甲方与丙方在业务过程中,对购销合同(主合同)数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包括货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否经过乙方同意,也不论是否减轻或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乙方均应对变更后的购销合同(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3、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依据购销合同(主合同)确定。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3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借借款,并以乙方公司股份份额中,乙方自有股份份额作为乙方进行抵押一事,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借款合同条款

  本合同作为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甲方向乙方出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所需上述借款的用途为 。

  四、甲方将此笔借款借给乙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据,借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如乙方在借款期内发生下列事项,则甲方有权利提前收回借款。

  (一)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条款。

  (二)乙方擅自将抵押股份份额变更、变卖或因抵押股份发生其他变故可能对甲方的权利造成损害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形。

  抵押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与借款合同共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乙方借款人自愿以其在的所占(份为借款合同的抵押股份向甲方进行抵押担保。

  二、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将所借款项归还抵押权人。如乙方借款期限到期未还,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优先顺序受偿本抵押合同内乙方向甲方所抵押的股份份额。

  三、股权抵押乙方保证该抵押股份无其他抵押权人,甲享有优先顺序受偿的权利。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时也包括借款人因违约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五、抵押期限自抵押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股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股份。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中的借款合同条款及抵押合同条款自借款抵押协议双方方签订后生效。

  二、本合同属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约定,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贷款人: (下称甲方)

  借款人: (下称乙方)

  鉴于:

  1、乙方因经营上的资金周转,急需现金而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

  2、为保证还款,乙方将乙方名下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 万股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予以担保。

  为此,经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利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1.1、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1.2、用途:经营上的资金周转。

  1.3、利率: %年利率。

  1.4、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本金与利息的还款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甲方放出贷款的实际金额之日起计息,按日结息。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甲方认可的乙方所持有的(证券代码: ) 万股的股权提供担保,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8.2、乙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8.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乙方已占用甲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支付给甲方。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收取甲方应得的利息。

  9.2、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未能与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还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对还款期的任何违约视为全部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前归还本

担保合同 篇4

  工程预付款保证协议

  甲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工程预付款,为规范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后,应按甲方要求缴纳预付款使用保证金,该保证金总额为20xx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则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7天内应按比例缴纳预付款保证金,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3、在工程进行到12个月且总工程量达到80%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及实际工程款支付情况,在两个月内分两次无息返还1000万元保证金。

  4、甲方将在项目工程验收及结算完成后10天内,将余下100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该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每天按该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该保证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工期,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按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严重违约方式处理。

  6、本协议约定之工程预付款保证金是甲方为加快项目进度

  提供给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将该款项挪作他用,如甲方发现若乙方把本工程预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须按挪用金额的2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因此对本工程造成进度、质量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

  7、本工程采取银行贷款,为加快项目建设,甲方先筹资予以解决,待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将该预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后,乙方应于收到银行直接支付的预付款后7天内全额将甲方先行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后未及时将甲方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预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补偿。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本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0、XX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工程预付款为:46606741.10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终支付方式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执行。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邮 编:

  电 话:

  乙 方:(公章)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5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6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及时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继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八、特别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决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决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立即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消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消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消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消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消灭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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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担保合同范文集合6篇

担保合同

2021-04-17 担保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__(债权人)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的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

  四、

  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____________(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受托银行所垫付资金。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万元,金融债券______万元,国库券______万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资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额度。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借款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划付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主动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中办理划付手续;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以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中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贷款本息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银行垫付款项的本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资金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按保函额度____________‰的费率按年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元。担保费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增加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乙方自愿为丙方(债务人)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业务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担保的债务为每批货款到期时未付的货款,在丙方支付甲方该批货款后,担保责任自动转至下批未付货款。

  二、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丙方在购销合同(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范围

  乙方应当就丙方与甲方业务中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逾期未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支付等。

  四、担保期间:甲方与丙方业务中未付货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其它约定

  1、担保期间,如果甲方需要转让担保债权或对购销合同(主合同)进行概括转让(权利义务整体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债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或购销合同概括转让而解除,乙方仍需对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甲方与丙方在业务过程中,对购销合同(主合同)数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包括货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否经过乙方同意,也不论是否减轻或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乙方均应对变更后的购销合同(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3、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依据购销合同(主合同)确定。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3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借借款,并以乙方公司股份份额中,乙方自有股份份额作为乙方进行抵押一事,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借款合同条款

  本合同作为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甲方向乙方出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所需上述借款的用途为 。

  四、甲方将此笔借款借给乙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据,借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如乙方在借款期内发生下列事项,则甲方有权利提前收回借款。

  (一)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条款。

  (二)乙方擅自将抵押股份份额变更、变卖或因抵押股份发生其他变故可能对甲方的权利造成损害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形。

  抵押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与借款合同共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乙方借款人自愿以其在的所占(份为借款合同的抵押股份向甲方进行抵押担保。

  二、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将所借款项归还抵押权人。如乙方借款期限到期未还,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优先顺序受偿本抵押合同内乙方向甲方所抵押的股份份额。

  三、股权抵押乙方保证该抵押股份无其他抵押权人,甲享有优先顺序受偿的权利。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时也包括借款人因违约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五、抵押期限自抵押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股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股份。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中的借款合同条款及抵押合同条款自借款抵押协议双方方签订后生效。

  二、本合同属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约定,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贷款人: (下称甲方)

  借款人: (下称乙方)

  鉴于:

  1、乙方因经营上的资金周转,急需现金而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

  2、为保证还款,乙方将乙方名下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 万股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予以担保。

  为此,经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利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1.1、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1.2、用途:经营上的资金周转。

  1.3、利率: %年利率。

  1.4、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本金与利息的还款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甲方放出贷款的实际金额之日起计息,按日结息。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甲方认可的乙方所持有的(证券代码: ) 万股的股权提供担保,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8.2、乙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8.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乙方已占用甲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支付给甲方。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收取甲方应得的利息。

  9.2、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未能与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还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对还款期的任何违约视为全部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前归还本

担保合同 篇4

  工程预付款保证协议

  甲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工程预付款,为规范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后,应按甲方要求缴纳预付款使用保证金,该保证金总额为20xx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则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7天内应按比例缴纳预付款保证金,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3、在工程进行到12个月且总工程量达到80%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及实际工程款支付情况,在两个月内分两次无息返还1000万元保证金。

  4、甲方将在项目工程验收及结算完成后10天内,将余下100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该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每天按该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该保证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工期,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按双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严重违约方式处理。

  6、本协议约定之工程预付款保证金是甲方为加快项目进度

  提供给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将该款项挪作他用,如甲方发现若乙方把本工程预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须按挪用金额的2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因此对本工程造成进度、质量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

  7、本工程采取银行贷款,为加快项目建设,甲方先筹资予以解决,待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将该预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后,乙方应于收到银行直接支付的预付款后7天内全额将甲方先行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银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后未及时将甲方筹资支付的预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预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补偿。

  9、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本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0、XX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工程预付款为:46606741.10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终支付方式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执行。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邮 编:

  电 话:

  乙 方:(公章)广东省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5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6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及时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二、质押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承诺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四、质押登记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五、质权实现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六、质权实现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继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七、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八、特别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决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决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立即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十、质权消灭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消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消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消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消灭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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