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事业)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本工作要点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加强和完善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四)进行成本预测,参予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
(五)编制先进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七)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八)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结合经营责任,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各级领导,依靠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组成成本管理体系。同时也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成本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
第五条 各级成本管理的责任承担者,都必须作到责任内容清楚,职权范围明确,考核奖惩分明,贯彻责、权、利三结合。成本管理责任承担者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要求和资料来源;
(二)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计算依据;
(三)能调节、控制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耗费数。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在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作好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内部价格体系、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七条 企业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八条 各项定额的制订,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在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在定额制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企业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毛坯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工作命令单、加工路线单、毛坯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作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作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汽、风的实际耗用量,并作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企业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一)对于购入材料的计量验收分下列两种方式:
1.提货验收。在提货时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短缺、不足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其应由运输机构负责的,要填写物资破损清单,由运输机构签证,明确交接双方的经济责任。
2.入库验收。材料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分别采取点数、过磅、检尺、量方等适用的计量折算方法,准确计算数量,经检验部门质量检定后,按实际合格数量入库。属于材料的定额损耗,可在规定允许的损耗范围内点收入库。对于数量和质量不符,以及破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有关方面赔偿或扣付货款。
(二)对于在产品、半成品在车间之间或车间内部的转移,应根据工艺流程记录的凭证,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点数、交接。在产品报废或短缺,应及时查清数量和原因,填制有关的原始凭证,以保证投入、产出数量记录的准确性和连贯性。
(三)对于外发加工的半成品,在拨出和完工入库时,都应进行合格数量的计量和交接,如发生外部责任的报废或短缺,应及时办理索赔。
(四)对于车间完工的零部件和产成品,应由车间填制入库单,经检验合格签证后,送交仓库点收入库。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互相提供产品、材料或劳务等经济事项,如生产部门之间转移半成品,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提供劳务,管理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等。因此,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实行以货币形式进行等价交换的内部结算。
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
(一)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等,由物资供应部门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制订内部计划价格,编制价格目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企业辅助部门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企业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内部转移时,可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企业应当编制全部产品的零部件及整机的定额成本。
鉴于产品零件定额成本的制订是一项较大而浩繁的工作,牵涉到各个方面,根据若干企业的经验,特制订以下规定:
1.此项工作应由企业主要领导牵头,直接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1 产品机件明细表,包括组装件、借用件、随机备件、标准件、电气件等明细表。
1-2 产品零件加工及装配工艺路线表,加工工时定额明细表,材料定额明细表,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油漆材料等。
1-3 产品零件外协加工费明细表。
1-4 各种材料、外购件的以市场价为基础的计划价格。
1-5 以实际成本结合预测成本为基础的工缴定额单位成本。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数据及资料输入电算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维护及负责填发信息变动通知单。
(四)其他内部结算价格,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兼顾、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企业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协作制订,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内部结算的方式和组织。
(一)内部结算的方式,本着既满足往来结算的要求,又简化手续的原则,选择使用,一般以厂内支票较为适宜,也可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内部结算的组织,一般有两种形式:
1.在财务部门设立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核算工作较简单。
2.是厂内银行具有结算、信贷、控制等职能,但核算工作较复杂,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选定适当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各种内部结算价格,以每年修订一次为宜,但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可在企业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在企业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建立企业各单位(成本中心)分级归口管理的经济核算网络,形成纵向为厂部、车间(分厂)、小组(个人)核算;横向为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物资供应、生产计划、经营销售及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面经济核算制。各核算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分工职责,结合企业经济责任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内部经济核算。
第三章 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通过成本计划管理和控制经济活动,以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达到有效地降低成本的目的。
企业应结合市场和用户调查,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价格、科技发展、产品品种、质量、销量等各种数据信息,并结合价值工程决定产品结构的优化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成本预测,确定目标成本。
第十七条 成本预测应在生产预测和选择最佳经济效益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并以目标成本控制产品设计、工艺技术和生产的耗费,实现产品的最低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预测应包括:制订计划阶段的成本预测和计划实施阶段的成本预测。
(一)制订计划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成本预测对象,收集整理成本数据和历史资料,分析可能影响成本水平的社会因素,按照技术经济分析提出降低成本的方案,根据目标利润、生产发展及消耗水平,测算目标成本。
(二)计划实施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分析上一阶段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制订下一阶段生产技术经济措施,调查市场物价等社会因素,预计计划期内生产发展水平和降低成本计划的实施效果,预测企业成本计划的完成程度。
第十九条 预测目标成本的方法
(一)根据市场调查制订销售价格,在预测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和目标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成本,计算公式是:
1.按全部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目标成本=预计销售收入-预计应交税金-目标利润
对企业的目标利润,可根据企业计划销售利润率或资金利润率,结合期间费用水平计算确定,也可按企业的方针目标测算。
2.按单项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预计单位产品税金-单位产品目标利润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税率)-目标利润/预计销售量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实际成本
(二)预测销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企业类似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成本,或本企业历史先进成本水平作为目标成本。也可按照平均先进定额制订的定额成本或本企业上年实际成本,按企业的成本降低计划测算目标成本。
(三)运用量本利分析法测算保本点,结合产量计划预测在一定生产量条件下的目标成本和一定销售量条件下的目标利润。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产品目标成本和企业经营目标的落实,企业必须在制订降低成本措施,综合编制企业各专业计划的前提下,编制成本计划,开展经济核算,组织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进行反复试算综合平衡,使其具有可行性、先进性与完整性,避免随意估计,产生保守或冒进偏差。
第二十二条 成本计划中成本项目的内容、费用的分摊、产品成本的计算,必须和计划期内实际成本核算的方法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计划期成本项目内容如有变动和上年实际成本不一致时,要调整上年实际成本的成本项目,以统一核算的口径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商品产品成本计划
(二)主要商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三)生产费用及期间费用预算;
(四)机械加工小时成本费计划;
(五)铸铁件成本计划。上述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格式,除财政或主管部门统一
规定外,其余的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根据成本管理的需要,应编制车间(分厂)
产品成本计划或生产费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成本降低指标;
(二)计划期内企业的生产、劳动工资、物资供应、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
(三)计划期内原料及主要材料、工艺性辅料、燃料、工具等现行消耗定额和劳动
工时定额;
(四)计划期内各生产部门的费用预算以及外包、外协加工费计划;
(五)内部计划价格目录以及价格差异水平的预计;
(六)上期成本水平和成本分析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一般按下列步骤编制:
(一)作好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各项基础资料和历史资料,掌握计划期内原材料、工时定额、外包外协、工艺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二)进行试算平衡。编制成本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进行生产、供应、销售、外包外协、资金、费用等方面计划的综合平衡。这些平衡关系包括:
1.产品生产计划,劳动工时计划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2.物资供应计划与产品材料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3.工资计划或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与产品工资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4.各项费用预算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5.外包外协计划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
(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
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
(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
(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按照下列原则规定,划分可比产品或不可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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