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委致企业家公开信1
尊敬的企事业管理者:
从20xx年1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排污单位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项更为严厉的新措施。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我局特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一下这部新法,更希望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单位的新增惩处措施主要有以下六条: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好我们共同生活的蓝天,是每个社会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环境污染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能够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事业成为推动柞水环保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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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社工委致企业家公开信2
嘉兴市辖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规范企业环境行为,防范信贷环保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环保厅和浙江银监局于20xx年4月22日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xx〕34号),在全省实施绿色信贷工作。为使各企业了解掌握有关规定,现将该意见主要内容告知如下,望各企业高度重视:
一、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环保部门和银监部门共同构建信息披露充分、信息利用高效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1.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评优信息、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使用情况。
2.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要求。
平台内除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信息永久保留外,其它各类环保信息有效期限如下: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若无更新则永久保留;企业环境评优信息有效期为5年;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包括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按整改、验收进度更新,完成整改、验收后保留3年。
二、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绿色信贷纳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充分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企业环保合法性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并根据企业环保信息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服务。
1、对新建项目。将环评审批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之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对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方面的倾斜。
2、对现有企业。对获得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如绿色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的信贷支持;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黄色的企业、未完成减排指标或位于“限批”地区的企业,将视情况谨慎授信;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暂时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红色的企业或按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企业,不予新增贷款;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黑色、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等企业,不再新增贷款,并逐步压缩、退出贷款。
三、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开辟专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生态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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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社工委致企业家公开信3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排污企业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环保部把今年定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全面的环保大检查。
我区环保大检查工作已经启动,《通州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xx]9号)已于3月18日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区政府将按照环保部“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和市政府“严、实、细”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清辖区内排污单位底数,深入排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和环境风险隐患。按照“四个不放过”——“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违法排污单位全部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充分利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2.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在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口依法坚决取缔。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希望贵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落实各项要求,不断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守法排污,让您的企业为本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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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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