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公函

2024-07-14 公函

公司名称变更公函1

尊敬的合作伙伴:

  您好!

  非常感谢贵公司(单位)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厚爱!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我公司名称由"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碳纤维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即日起,公司对内及对外的文件、资料、发票开具、银行账户名称、税号等全部以"碳纤维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准。

  公司名称变更并不产生法律主体变更,以原公司名发生的所有业务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函、证明、承诺书等)均继续有效。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并希望与您继续拓展合作,共创辉煌。

  碳纤维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5日

公司名称变更公函2

尊敬的`合作伙伴:

  我公司为响应国家转型升级的号召,实现强强联合,发展混合经济,同研究所进行合作,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xx年10月29日,原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YYYY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经营业务及全部债权、债务转入YYYY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单位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税 号: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账 号: 由此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敬祝商祺

  原: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现:YYYY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11月8日

公司名称变更公函3

  为推动企业向更高领域发展,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将公司名称从“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涉及企业名称的各种证照和印章,自20xx年8月2日起统一变更为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署名的证照和印章同时废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企业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来以“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涉及公司款项的'收付关系也不变。

  3、公司银行的基本户账户已经变更,新账户自20xx年8月2日起正式启用:

  户名: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3 3010 2100 0459 671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特此函告

  xx有限公司

  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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