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2024-05-25 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就业培训实施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就业培训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困难学生的就业帮扶,组织实施好我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工作,现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并将20XX年培训计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义:

  通过培训,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增强团队意识,挖掘个人潜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我校“双困生”就业能力拓展培训工作,从根本上帮扶我校“双困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培训对象:

  我校xx级学生。

  三、培训计划数、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内容及返校事宜:

  1、培训计划数:省里拨给我校双困学生培训计划96人,创业班培训计划2人(详见附件《20XX年“双困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名额分配表》)

  2、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批双困学生培训:20XX年4月20日—25日

  第二批双困学生培训:20XX年5月10日—15日

  创业班培训:20XX年4月24日—29日

  地点:吉林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全封闭离校学习。

  3、报到时间、地点及返校事宜:

  参培学生于培训开始日的上午由带队老师统一带领从学校出发,前往省就业指导中心(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教育宾馆一楼)报到。具体集合时间及买火车票事宜等候带队老师通知。培训结束后,由带队老师统一带队返回学校(不能统一返校的学生需由学院领导准假方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4、培训内容:

  双困生培训:采用模块式教学,包括:户外能力拓展训练、职业探索、能力提升、简历制作和面试训练等内容。

  创业班培训:实用性强的创业方面的重要知识以及训练。

  四、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双培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按照省厅文件精神,要求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一)统筹“双培”工作。(负责部门:就业处)

  1、制定“双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双培”工作各项要求,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2、汇总相关材料与数据,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省里。

  3、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就业处要在方案制定、组织管理、安全教育、跟踪服务等方面做好上下协调与服务工作。

  4、做好学生请假事宜。就业处统一协调为此次参培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二)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加强安全纪律教育。(负责部门:学生处、团委、各学院)

  1、加强宣传工作。可充分利用板报、广播、QQ群、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学生提供耐心细致的政策解读服务,真正做到培训计划“为生所知,为生所用”,充分实现效用最大化。

  2、加强文明礼仪、纪律及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要在学生参培前对其进行相关的礼仪、纪律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守培训的各项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倡导团队精神和艰苦朴素精神,并将学生培训期间表现列入其年度考核鉴定之中。

  (三)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双困学生”。(负责部门:学生处、各学院)

  1、要制定推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2、组织报名及审核。学生本人必须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将手写版的申请书留存于“双困生”培训学生档案中),然后由学院认真组织审核;审核合格后,以学院为单位联系学生处对审核通过学生进行心理筛查、填心理筛查表;心理筛查无异议后,将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名单汇总表签字、盖学院公章、报送就业处,就业处汇总后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

  3、每名学生都是代表我校参加培训,体现着我校的大学生风貌。

  (四)心理筛查、严格把关、以人为本。(负责部门:学生处、各学院)

  省厅要求,必须对每名参培学生进行心理筛查。我校学生处的心理咨询中心为参加培训的每一名学生提前进行心理筛查,依据筛查结果对学生提出能否参加培训的界定。凡在我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测试未通过的学生,一律不得报名。发现有心理疾病的要及时替换培训学生,如有瞒报、不报等,导致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责任部门负全部责任。

  (五)请假或调串课、研究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教学及课程改革等事宜。(负责部门:教务处、就业处)

  就业处、教务处负责协调办理参培学生请假或调串课等事宜;并结合我校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培训工作为切入点,深化我校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教学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

  (六)省厅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后续服务,建立动态跟踪机制。(负责部门:各学院、就业处)

  1、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学院要召开“双困生”培训交流会,并在交流会结束一周内留存好影像资料及参培学员培训心得存档。以“树典型”的原则固化培训成果,完善管理机制,构建我校“双困生”就业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帮扶体系,全面促进我校就业质量的提升。

  2、各学院实施责任落实制,要对培训后的学生进行后续帮扶,及时关注他们的就业状况,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采取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等方式帮助其顺利就业。

  3、各学院必须建立“双困生”培训跟踪平台,要建立参培学生的档案及信息库,对离校后的参培学生进行为期三年的'动态跟踪,记载“双困生”培训后的表现、应聘时的表现、参培学生的就业率、工作后近一段时间内的表现以及毕业后三年内的情况。

  4、对部分学生进行实地随访,及时掌握学生在求职和工作后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征求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五、培训需知:

  1、学员培训期间食宿费与培训费全免,而且省中心按统一标准给参培学生报销往返车费。

  2、培训期间学员要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培训期满由吉林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颁发培训证书。

  3、省厅要求学员参加培训期间不允许缺课,如果学员缺席超过八小时,将不会发给培训证书。如果培训期间学员自动放弃培训,该名额将视为已培训而被核销。

  4、培训期间学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带适合于活动的服装与正装(职业装)各一套、运动鞋、拖鞋、饮用水杯以及学习与生活必需品。

  5、培训期间学员要注意个人安全,妥善保管好个人钱物及贵重物品,丢失自负。

  6、各学院务必在学生参加培训前召开会议,讲解参加培训的目的意义;提前组织参培学生学习《培训学员守则》(见群共享);强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强调不许吸烟、喝酒、打闹,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的事。

  7、对培训学员的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培训学员守则》(见群共享)。

  六、报送材料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需交的材料:

  (二)参培学生需交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七、组织机构:

  就业培训实施方案2

  县为全市重点移民县,大量移民因水电水利库区建设失去了土地、林地,同时在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进程中,移民妇女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帮助这些依赖土地生存的移民妇女在失去土地后学得一技之长,就业脱贫增收尤为重要。县扶贫移民局、县妇联根据前期走访调研,结合移民妇女爱好及市场需求,通过积极与县窦氏缝纫加工厂合作,拟在县西龙镇、罗波乡移民妇女聚集社区举办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培训班,大力发展来料加工,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地点

  县镇、乡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县移民聚集区妇女、失地妇女,身体健康、年龄在16—55周岁,有一定缝纫加工基础或爱好缝纫。预计共培训移民妇女100人。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xx年4月—xx年7月。每期缝纫加工培训10天。

  四、课程设置

  缝纫基本技能、手缝、车缝、充棉、生产技术等,通过具体操作实践和讲解,培训期满每位学员能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品,经验收合格准予结业。

  五、培训师资

  窦式缝纫加工厂高级缝纫技术指导员4人。

  六、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学到技术。通过技能教学、现场操作等方式,让受训妇女学到缝纫加工技术。二是实现就业。学员结业后,可与窦式缝纫加工厂洽谈,按要求为其制作产品,公司负责回收合格产品,也可自行创业或与其它缝纫企业合作,促进妇女发展致富。

  七、组织领导

  培训班由县扶贫移民局和县妇联主办,具体实施乡镇负责做好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工作,认真组织移民、妇女报名参训。

  八、培训费用

  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聘请教师授课费、培训资料材料费、设备和培训场地租用费以及参训学员伙食费、其他费用等预算10万元(详见附件)。

  九、其他事项

  学员参训期间应遵守培训纪律,服从管理,直至培训结束。参训学习期间,学员自行外出离开培训班,安全由本人负责。

  就业培训实施方案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文〔〕194号)精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以被征地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筹资规模为18000元;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

  (一)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1.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也可以申请到龄时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但不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三)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1.保障对象年龄的确认。本文下发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按本文执行时间确认;今后征地的保障对象,以批准征地的省政府批文时间确认。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农业、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

  (五)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七)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转移和退保

  1.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我县的,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迁入县如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以保留关系;参保人也可以申请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3.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为7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30%。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20%。特殊人群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

  3.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出资。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项目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收取,并从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不足部分从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应自收到参保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处理。

  个人缴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次缴费。经同意分次缴费的,应与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原则上在5年内且年满60周岁之前缴清。60周岁前未缴清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待遇改为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3.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有关部门、参保人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信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费、系统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工作领导

  (一)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统计局、残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按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分批解决、逐步到位”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各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编制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补助基金预算,对基金的收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的营运进行监督检查。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2.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对户别、姓名、在册农业人口数、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年度全县耕地面积和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情况的审查。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份、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5.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情况的审核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情况,负责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审核确认工作。

  8.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持有二代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9.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情况。

  11.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查和汇总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并对各村委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公示、村集体出资补助比例等情况进行督查。

  12.村委会负责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公示工作,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和经公示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形成申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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