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四大类别。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三项。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二)专业技能测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一命题,考核机构组织测试,考官必须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测试办法:技能测试共考2题,其中必考题1题,从3题中随机抽取一题,备考1题,从20题中随机抽取1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专业知识考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一命题,考核机构组织考试,考试办法如下:专业知识考试共100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简易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取得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测评后,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在进行业务水平考核。
(二)一般程序
符合一般程序的医师,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经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四、考核结果判定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考试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由县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考核,如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阶段
xx月xx日-xx月xx日:县卫计局调整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人员,设定县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考核工作,设定考核机构及考核片区的划分。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负责组织辖区内考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考核机构向定考办提交信息登记表;受考核机构及医师执业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备案并及时在《国家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更新修改,机构信息代码,不熟悉操作的机构或人员请在医政群下载视频学习。
(二)学习测试阶段
xx月xx日-xx月xx日:全县被考核医师在医政群按医师类别下载资料自主学习。
xx月xx日-xx月xx日:医疗机构组织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并在xx月15日前报考核机构复核。
xx月xx日前考核机构将复核结果汇总通知被考核机构,并将复核结果报定考办备案;被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结果后7日内录入考核信息系统,同期开展业务水平测试的报名工作;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统一命题、组织安排理论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巡考小组全程监督各考点业务水平测试工作。考试结束后,试卷及答题卡由考核机构现场收回,以确保测试的公正性。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组织人员统一阅理论水平测试试卷,并将结果反馈到各考核机构。
(三)总结阶段
xx月11日-xx月30日:考核机构汇总录入被考核机构人员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总结报定考办。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实行业务分管院长负责制,各考核机构与被考核机构要精心组织,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走过场,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试卷领取。各考核机构考试时间前一天到定考办领取专业知识考试试卷,严密保管。
(三)考试组织。每考室30-40人,一人一桌,监考人员2人,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60公分。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当场密封保存,试卷统一销毁。
(四)严格奖惩。
1、考核机构不按考核程序和内容考核,走过场的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2、圆满完成定考任务的考核机构,将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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