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

2022-06-15 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和《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以及国家八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的精神,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促进富裕电能消纳,破解弃风弃光难题,优化能源结构,扩大电力消费,提高电气化水平,促进经济稳增长,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气化新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电网供电可靠性和送受电能力全面提升,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但2015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区内外用电需求增速放缓,发电企业发电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冬季采暖期电网调峰困难,新能源弃风弃光现象严重,电力产业和消费结构转方式压力不断增大,电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电气化新疆”是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煤、油、气的能源消费方式。我区热电联产机组占火电装机的约90%,冬季供暖期电网调峰异常困难,为保证居民供暖,风电、光伏机组被迫停机,致使我区优质的风电光电资源得不到利用,风电和相关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推广电能替代可以消纳低谷电力,缓解电网调峰和供热矛盾,保障供热需求,同时减少弃风电量,提高风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促进风电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气化新疆”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就业的重要举措。稳步推进“电气化新疆”,有利于构建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扩大电力消费,消纳富裕电力,提升我区电气化水平,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抓手,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多元化实施的模式,采取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等具体措施,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探索我区消纳富裕电能的新模式,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电气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文件(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创新电能替代的模式,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合理规划电能替代,主要通过新能源和现有火电满足电能替代新增电量的需求。

  (三)坚持有序推进。根据各地能源消费结构和用能需求特性,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稳步有序推进示范试点项目,带动推广实施电能替代。

  (四)坚持保障安全。电能替代应以电网安全为前提,以加强输配电网为基础,解决当前富裕电力消纳和新能源发展问题,使“电气化新疆”政策成果惠及于社会和企业。

  四、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增强消纳富裕电力能力,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工业、交通、商业和城市居民、农村等领域的电气化水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累计330亿千瓦时,年均替代电量保持10-20%的增速。

  (二)具体目标。

  ——2016年争取实现电能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40亿千瓦时,完成全区4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公共和公益建筑及民用建筑采用电采暖试点,对市政燃气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新建建筑使用电采暖,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0.5%;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2017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50亿千瓦时,增长25%;完成全区1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选定1-2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2018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70亿千瓦时,增长17%,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约60亿千瓦时,增长20%,其中完成全区5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2%;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十三五”后两年,实现电能替代电量150亿千瓦时,其中完成工业替代电量约120亿千瓦时;完成全区100蒸吨及以下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改造;实现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和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热,电采暖面积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五、重点工作

  (一)聚焦重点行业,推动多领域电能替代。

  1.工业领域

  (1)一是做好新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工作,利用富裕的风、光电资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缓建或不建新的自备电厂,提高疆内富裕电量的消纳。二是利用富裕的新能源进行电解制氢等项目的实施。三是合理分配现有自备电厂排污权,平衡新能源和自备电厂的发电负荷率。(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2)将电锅炉(电窑炉)等成熟的电能加热技术,广泛应用于陶瓷、玻璃制造和冶金铸造等工业企业中,同时逐步对燃煤(燃油、气)工业锅炉进行替换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配合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在油气管网方面推广以电代气建设和改造,重点对油气输送泵站的天然气驱动改造为电力驱动,将腾出的天然气用于精细化工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的附加值。(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配合单位: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中石化西北油田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4)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推动双边交易,降低交易电价成本,提高交易电量比重。(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新疆能源监管办)

  2.建筑领域

  (1)加大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力度,提高居民家庭用电利用率。一是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市政热管网未覆盖地区(或热力管网末端),采用发热电缆、电热膜、碳晶板材料分户电采暖或电锅炉集中供暖模式;二是逐步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对原有小燃煤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逐步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三是对已改造为天然气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增加电锅炉作补充,利用峰谷电价,实现“气电互补”,提高供暖安全可靠性,降低运行成本;四是乌鲁木齐市作为电气化新疆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要全面推开,率先做好电采暖方面的引领带头作用;五是适时举办高水平家用电器产品展览活动。扩大家用电器使用范围,提升智能家用电器的普及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2)加大民用建筑的电能替代试点力度。对新建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采用电采暖方式供暖;部分已建成具备改造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改造为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充分利用新能源弃风(光)电量及现有设施开展电锅炉采暖技术,加快实施乌鲁木齐达坂城、阿勒泰、塔城弃风供暖试点项目,并进一步扩大试点项目面积。各地州市积极推进夜景亮化美化照明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推动热泵(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取暖或制冷。根据地质、水文条件和地下水温的分布情况,利用地下水取暖或制冷,减少能源利用量,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热泵技术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交通运输和旅游领域

  (1)结合乌鲁木齐市地铁、电气化铁路建设交通项目和景区旅游车等项目,做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供电服务。(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旅游局、乌鲁木齐铁路局)

  (2)机场桥载电源替代APU技术推广工作,以电代油,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水平。2016年机场桥载电源全部替代APU电源,机场新增旅客摆渡公共汽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新疆机场集团;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

  (3)推动城市公交汽车、公用事业单位及民用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气、电混合)应用试点,2016年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4)推进旅游景区配套公共设施供暖改造为电采暖模式,推进景区新能源旅游车项目。2016年在旅游景区新建公共设施推广采用电采暖模式,景区新增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旅游车。(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5)加快推进各地(州、市)中心城市电动汽车(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在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塔城地区等地开展城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试点示范,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优质的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乌鲁木齐市、哈密市等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6)加快推进各地(州、市)中心城市电动汽车(公交车)推广应用,2016年完成车联网平台上线运行,为实施电动汽车运行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配合单位:乌鲁木齐市、哈密市等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4.农业领域

  推进乡镇公共设施、清真寺、农民新居等电采暖改造。开展农业生产电能替代,推动果蔬热风烘干房、大棚蔬菜电采暖等替代燃煤(柴)设备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配合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满足电能替代需求。

  进一步提高我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利用水平,加大能效监测终端的数量与维护力度,推广智能计量技术应用,完善多元化计量模式和互动功能,实现全区用能企业能耗分析和监管,为我区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实现电能替代项目的在线监控,支持需求管理预测分析和决策、信息发布、项目负荷参与需求响应,实现与电网协调互动,为全区电网最优经济运行创造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三)探索电能替代项目建设运营新模式。

  通过“政府+市场”调控手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采取用户、企业、政府三家共同承担的模式,加大组织实施力度。一是充分利用既有的专项资金和现有的政策,支持电气化新疆项目。二是电力用户自行承担一部分建设改造费用。三是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承担配电网改造和部分户表改造工程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四)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培育产业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加强高性能电加热材料、储能、智能控制、电动汽车等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和投入,延长上下游产业链,培育一批高新技术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服务工作。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补强电网网架结构,特别是农村配电网改造补强,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同时,对电能替代项目在电力增容和并网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内部协同,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电气化新疆”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电气化新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发改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国资委、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电气化新疆”项目的推进和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将“电气化新疆”纳入地方城市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镇供热发展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节能减排方案等相关规划(方案)中,建立政府主导、电网支撑、企业实施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效率,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实现低电价利民目标。一是自治区发改委在现行电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出台扩大电采暖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拉大峰谷分时电价差政策,不超过当地居民采暖期每平方米的补贴价格,尽快出台我区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二是结合新能源消纳,探索新能源替代模式,将弃风弃光电量就地消纳,用于电采暖和煤电替代。自治区发改委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长期电采暖电价政策,确保电采暖项目有序推进。

  (四)出台财政激励政策。

  1.住建部门在规划设计新建公共场所和机关、学校及民用住宅等新增面积时,要充分考虑电采暖的特点,在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等方面积极引导鼓励选用电采暖,并对电采暖前期设备基础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2.经信、科技、住建等部门在电采暖初期,对采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自治区经信委牵头会同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3.经信、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工业企业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补贴政策及扩大工业企业生产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拉大峰谷分时电价差政策,促工业企业降成本。(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4.商务部门积极鼓励协助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利用加油加气站现有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或交换站。(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5.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气化新疆”工作,落实国家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生产的企业、承担电能替代项目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以及在利用电能替代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产业政策,对企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旅游业、农业等各领域使用电能替代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落实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前“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电气化新疆”项目顺利进行。(自治区地税局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6.财政部门出台鼓励购买电动汽车实施补贴的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7.降低融资成本。金融部门结合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对“电气化新疆”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低息或贴息金融优惠政策支持;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建设。(自治区金融办结合电气化新疆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8.加大“电气化新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宣传“电气化新疆”的意义、技术、设备、政策及典型案例。组织推进电能替代典型项目现场会,介绍项目实施经验,进行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倡导科学、经济、安全用能模式,努力使“电气化新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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