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去了解一件不明白的事情时,我们需要开展调查工作,我们在调查结束后还需要完成调查报告。那么什么样的调查报告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
2013年10月1日,我市舒城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4人、伤5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2013.10.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伟,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006105715,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驾驶人,住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2-28-150,持机动车驾驶证C1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6月3日,有效期至2017年6月3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杨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8mg/100ml;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伟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刘万成,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7504216712,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小桥组,持机动车驾驶证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2月5日,有效期至2016年2月5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刘万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零;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刘万成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登记所有人:杨伟,注册登记日期2012年06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07月,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336005072013002327、商业险保单号:1336005092013001250。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TK2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75公里/小时。
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13年4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33424000000463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334240000002663)。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28612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2公里/小时— 65公里/小时。
(三)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105国道1174公里+225米处(舒城县五显镇境内),道路东西走向,东往舒城县五显镇街道,西往晓天镇,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由西向东方向下坡,向右弯道。路宽9米,设道路中心分割黄实线。道路南侧为山丘,近路沿筑有防护墙,北侧为农田,视线一般。
事故路段由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负责安全监管,限速为6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1日14时左右,杨伟驾驶皖NTK266轿车,由舒城县山七镇返回五显镇,沿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105国道线1174公里+225米弯道处,车辆越过中心黄实线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刘万成驾驶的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杨伟及皖NTK266轿车内乘坐人李环龙(女,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112125760,住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罗冲路163号)、钱再奇(男,汉族,身份证号:34232619701223531X,住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塘湾组35号)、钱正东(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26199510135810,住安徽省凤阳县二铺乡二铺村)等4人死亡,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贾代芳、郭忠香、郭翠华、张成敏、朱涛等5人受轻微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3年10月1日14时20分,舒城县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在五显镇上河境内,一辆轿车与大客车相撞,有多人死亡。”接警后,舒城县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指令舒城县消防队协助处置。舒城县交管大队五中队出警人员与赶到现场的医务人员进行施救,经现场确认3人死亡,1人受重伤紧急送往五显镇医院抢救。舒城县交管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负责人同时分别向五显镇党委政府、舒城县交管大队报告事故现场情况。交管大队接报后,立即向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做了汇报 ,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作了报告。舒城县政府负责同 志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与现场勘查,开通绿色通道,抢救治疗伤者,16时左右,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事故发生当晚,省公安厅领导、省交警总队赵强总队长莅临舒城,并对“10.01”较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实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详细勘察、询问、结合查阅相关资料,现将“2013.10.1”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杨伟,驾驶皖NTK266号轿车超速行驶,且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逆向行驶;刘万成,驾驶皖N28612号大型客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避让不及,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