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民事答辩状

2024-11-05 答辩状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民事答辩状范文(通用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租赁民事答辩状 1

  答辩人:张____,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香港____道____号____室。

  被答辩人:郝____,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____路____号B附楼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争议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并无不当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符合《租约》约定,其争议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_________年3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租约》,规定“管理费及其他水、电、泵、电话等杂费均由租客支付”,因此答辩人在本案中提出被答辩人支付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要求,有理有据。另外,《租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物业管理费争议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上并与其紧密相连,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要求附属于房屋租赁合同,若无《租约》则无此争议,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费争议仍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争议并非物业管理费合同纠纷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争议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物业公司和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对房产和共有部分进行维护。被答辩人虽为物业使用人,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而追根究底,答辩人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答辩人才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三)关于被答辩人所称本案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主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请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有正当依据

  (一)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

  1、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转移

  《租约》规定使得缴纳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发生转移,即答辩人将缴纳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转移给了被答辩人,但这种债务的转移未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答辩人享有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权利,被答辩人负有支付《租约》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仍只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对物业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答辩人依然拥有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实体权利。可见,被答辩人混淆了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此处实属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被答辩人拒付物管费的行为违反了《租约》约定

  被答辩人提出《协议书》“在承租期间的管理费和水电费均由被答辩人负责交清……在出租期间所欠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由租客交清,一切与业主答辩人无关”的约定,主张被答辩人拥有全权处理租赁期间物管费问题的权利。《租约》的确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答辩人按时支付物管费而有此规定,但实际上被答辩人拒付物管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租约》规定,作为《租约》一方的当事人,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支付物业管理费。

  3、协议解除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_________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承租期间的管理费和水电费均由被答辩人交情,一切与答辩人无关。”基于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双方协议解除《租约》,并不影响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另外,根据_________年11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函件,表明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行为,更有力地说明答辩人并无放弃相关权利。

  (二)答辩人请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当业主将其物业出租给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时,业主可以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考虑到业主毕竟是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的地位相对稳定,为了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即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答辩人仍然负连带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一)业主的连带交纳责任

  1、业主的连带交纳责任并无补充性

  所谓连带交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种连带交纳责任并非具有补充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重复。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可主动、直接要求业主承担连带支付物管费的责任。

  2、退一万步讲,即便这种连带交纳责任具有补充性,也是指当存在物业使用人拒付物管费的事实时,物业公司就有权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有权作为物业公司的第一追讨对象,而非应当以物业使用人作为第一追讨对象。

  (二)连带责任的“追偿”

  _________1年2月14日,答辩人用现金支付_________年5月——_________年9月部分物管费1_________00元。_________1年2月15日,答辩人与中航物业达成调解协议,除答辩人之前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外,_________年5月——_________年9月期间B附楼19A、19B、19C、19D、19E、19F、19G的物业管理费分别为:41521元、4111元、35046元、15046元、4111元、4111元、19258元,合计123204元。答辩人于_________1年2月24日支付物业管理费70000元及_________1年2月28日支付物业管理费53204元,两次合计123204元,答辩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交费义务。答辩人三次交纳物管费合计243204元。因此,答辩人因连带责任而支付的物管费理向被答辩人追偿,有理有据。

  四、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的数额合法有理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数额合法有理

  1、明码标价,被答辩人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租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管理费、水电杂费均由被答辩人支付,而被答辩人对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非常清楚的,其在当时已经接受了B附楼商住公寓楼14.85元/月.平方米的物业房屋费用标准。另外,广州市已于_________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使得定价方式更自主,《细则》实施后,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缩小,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住宅物业管理将高档住宅和组合制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中航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规范,并无出现乱收费现象。被答辩人享受了中航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按照合法程序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1、法律相关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结合《租约》中就物业管理费的规定,被答辩人也应依法交纳物业管理费。

  2、即便被答辩人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争议,也应按照《租约》规定预先偿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的规定,被答辩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但在本案中其应先支付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管理费的理由

  即便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以反映让物业公司整改,也可以找主管部门投诉,实在不行,也可以另案起诉,但不能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就要尽交费义务。

  (二)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滞纳金合法有理

  1、《租约》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租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要求被答辩人给付滞纳金的主张合法有理,并无不当,且滞纳金数额未超过物业管理费总额。

  2、交费账单只是催交形式

  被答辩人故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并不能以未收到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占单未借口而排除依法存在的'交费义务。被答辩人对自己交纳相关费用是清楚的,物业公司也曾向其催交,即使没有占单,被答辩人也应知道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是其与答辩人早已协商好的,被答辩人负有交纳我要管理费义务,拒付将受到滞纳金的处罚。在此,也可看出被答辩人对扩大损失是非常清楚的,其本身先拒绝履行义务,后怠于行使权力,任损失扩大,将因此造成扩大损失的责任推卸给答辩人,是毫无依据的。

  3、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惩罚力度偏高,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提出要求予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付的依据。

  五、在本案的审理中直接对物业管理费相关问题作出给付判决,并无剥夺被答辩人以及物业公司的诉讼权利,更无浪费司法资源

  (一)并无剥夺被答辩人以及物业公司的诉讼权利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合法有理,依然可以主张,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当然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即使物业公司不加入本案诉讼,也不代表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其仍然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并无浪费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审理都是直接对物业管理费相关问题作出给付判决。这既及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了物业公司的正当权益,严格制裁了物业使用人的违约行为,可更好地完善司法实践,节约司法资源。

  六、答辩人认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的提前退租的赔偿金532950元变更为80000元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定理由,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明显错误的,请求再审依法维持一审的判决,答辩人也将依法保留相应的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租约》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拒付物业管理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_9)穗中法民五终字地3682号《民事判决书》,既不符合事实认定,也无法定事由,更没有法律根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2

  答辩人: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缴付的资产押金的性质问题。

  1、被答辩人诉称“人民币100万元的押金属于有形财产押金,被答辩人的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双方也没有将该100万元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金钱质,因此,答辩人应该将财产押金100万元退还被答辩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_________4年2月31日,答辩人(出租方)、被答辩人(承租方)及出租代理深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一)第五条“保证金及押金”条款第4项“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租赁区内所有资产(以三方签字认可的清单或影像资料为准)向出租方缴付资产押金(以下简称‘押金’)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含煤气押金伍万元整)”;第5项“在本合同期满时,则出租方应在承租方完全撤出租赁区并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后三十日内将保证金、押金不计利息返还给承租方”;第6项“双方一致同意保证金及押金不可抵作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所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以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第1项“在本合同的五年租赁期内,合同三方均不得借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缴付的保证金及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且租赁区的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当归出租方所有”;第3项“如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它应缴费用,出租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承租方收取所欠费用的滞纳金”,“若承租方欠费超过三十天,出租方可视为承租方违约及其单方面终止合同,承租方缴付的保证金及押金归出租方所有”等规定可知,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缴付的资产押金虽然也是属于非定金性质金钱质的一种,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在被答辩人违约的情况下,上述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作为对被答辩人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处罚。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讲的仅仅只是一种“有形财产押金”。

  根据“合同”关于“租期”的规定“租期五年,从 年 月10日起至 年 月10日止”;以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对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2年7月单方面终止合同,迁出租赁区并拖欠答辩人各项应交费用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其已缴保证金及资产押金等作为违约金处罚。

  2、至于被答辩人主张其“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则纯属错误理解了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上述资产押金的性质。答辩人没收被答辩人资产押金的行为不仅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使答辩人的租赁房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这种闲置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与在“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答辩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较,没收被答辩人所缴押金、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当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已经对被答辩人提前退租的行为会导致没收押金、保证金的违约处罚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答辩人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造成这样的损失。因此当“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出现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和受法律保护的.。

  二、被答辩人缴付资产押金的数额。

  虽然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第4项中约定资产押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含煤气押金5万元整),但是,根据原合同三方就资产押金事宜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五),第一条“现答辩人同意将资产押金降至人民币80万元整,5万元人民币作为被答辩人煤气开户押金,由被答辩人自行办理煤气开户手续”规定,答辩人实际只收取了被答辩人资产押金80万元(见附件十六),另外的5万元煤气开户押金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向煤气公司办理煤气开户时所缴纳,系被答辩人与煤气公司之间的另一合同关系,与答辩人无涉,也就不存在要求答辩人返还的问题。

  三、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而且没有履行“合同”第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并且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至今未曾缴纳,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

  __年__月__日,被答辩人向租赁代理“ 物业”提出中止与答辩人____广场的房屋租赁协议,原租赁协议至__年 __月__日截止(见附件五)。“____物业”接函后于__年__月__日向被答辩人回函,对被答辩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深表遗憾”,并表示“将严格依照有关合同办理”(见附件六)。被答辩人随后又于 年 月 日向“中万物业”来函要求继续租用答辩人场地,并希望协商将租赁费固定在每月港币拾万元(见附件七), 月 日又再次盖章确认(见附件八)。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 年 月仍表示要续继租用答辩人场地,又何来其起诉状中诉称“租赁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一说。

  但是,被答辩人在提出续租的要求前后,并未继续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房屋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维修费、停车卡费等各项费用,并于 年 月 日停止营业,全体人员撤离租赁区,且未与答辩人办理租赁区移交手续。答辩人于 年 月 日向被答辩人发出催款函(见附件九),告知其欠费天数及金额,并告知如其未于 年 月 日前缴清欠费,则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依然置之不理,即便算至 年 月 日,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费用也已达34天(见附件十),严重违反了“合同”第八条第3项之规定,答辩人遂于当日向被答辩人发出《关于收回租赁区的通知》(见附件十一),要求被答辩人应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内将租赁区交还答辩人,并于 年 月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答辩人将按合同规定继续计租至被答辩人完成上述手续。

  其后,被答辩人仍未向答辩人交纳任何所欠费用,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回了租赁房产。至 年 月,被答辩人已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空调费、空调加时费、水电费、维修费、停车卡费、滞纳金、补偿金、补交优惠期租金、公证费、审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港币 元,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二);同时,答辩人收回租赁房产时,经公证处、派出所、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到场清点,证实缺少部份资产,估价为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三);被答辩人曾对租赁区内原装修进行改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之约定,被答辩人须重新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约为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四)。答辩人对于上述正向贵院提起诉讼。

  答辩人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辩人缴付给答辩人的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被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上述资产押金,以赔偿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理应同时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诉请返还资产押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答辩人循法律途径对被答辩人的各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之诉讼请求理当受法律的支持!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男,1946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潘__________,男,1967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就能诉陈_____、章非、潘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答辩人潘__________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制衣厂”与陈_____、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__________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_______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__________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__________的设备属于陈__________、章非。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______年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______年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5

______:

  答 辩 人:卢____(金达打印部),女,汉族,住址:____市____镇中心街____市____供销社7号。

  被 答 辩人:____市____供销社

  地 址:____市____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积权 职务:主任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

  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____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____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

  1.在________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

  自________年5月24日始至________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____市____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13年。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________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________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因此承包合同未在________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____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

  依据________年3月25日经____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

  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

  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____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

  5. 《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

  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

  依上诉述,在________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________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6

______: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____、王____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________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7

______:

  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事项: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______和______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______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______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______元给被告,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______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______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______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______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

  四、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谁,有无公信力并无相关证明。但据本案被告龙某提供的______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_____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8

______:

  答辩人:李__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

  因陈__诉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______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____街______畔__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______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______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租赁民事答辩状 9

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____,地址:徐州市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______和______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______,乙方为______,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______________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______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______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______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______与______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__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______,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______帮助______经营酒店,______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______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______的情形,原告______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______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______向______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______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______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______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______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______亦不予理会。在______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______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因此,______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______的法定义务,______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______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______的法定权利,______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______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______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______拒付租金损害的是______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______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______与______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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