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2020-11-12 倡议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为大家分享的是企业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县广大干部职工:

  春节将至,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创建文明县城,让全县人民过一个喜庆、平安、健康的新春佳节,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如下:

  一、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公职人员自觉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响应倡议。

  二、倡导文明过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喜庆方式欢庆春节。

  三、广泛宣传教育。县直各单位以及社区、学校要加强对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自觉践行倡议。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少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职能部门履职。公安、安监、商务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和环境严重污染的事件,要从严从重处罚。

  灵芝故乡,秀美旌德,休闲天堂,养生福地,需要每一个旌德人去呵护。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倡议,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为旌德的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坚持生态立县,守护蓝天碧水,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秀美旌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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