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1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xx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xx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xx〕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xx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传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免脱管失控。另一方面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2
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独特的教育康复性,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更好地了解掌握黑龙江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笔者到司法所进行调研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收集整理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发展现状和主要的经验做法,并对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 主要特色 完善措施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 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3
一、基本情况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4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
目前,两城区的XX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
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XX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XX人,社矫辅助人员XX人,社矫志愿者XX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
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1、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2、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
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3、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5
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强化培训。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要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
1、举办培训班。要定期组织试点区司法所所长、抽调的监狱劳教干警、司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工作人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
2、举办知识竞赛。要本着“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的宗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组织学习考察。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加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充分、采取措施更有力。另外,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相关工作人员赴我市对我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达到互相触动,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分类管理。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我们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1、对抽调狱所干警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抽调干警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干警的奖惩、请销假、考核等进行管理,规范干警工作。
2、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市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为便于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议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双重管理。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3、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要以试点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供应新鲜血液,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三是改善结构。要结合社区矫正的开展,突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要求,司法所所长、抽调干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按照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一方面,要从知识层面上进行优化。实施多元化人才选拔,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选拔热爱社区矫正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社工和志愿者,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另一方面,要从年龄上进行优化。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是完善机制。要完善司法所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试点区20个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评出工作先进和后进,用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是加大宣传。社区矫正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是新事物,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社区矫正研讨会”,开办社区矫正信息网、宣传专栏以及各种会议等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向群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明显提高,积极争取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广大群众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篇6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为了做好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有52个行政村,总人口为4.2万人,地理位置处于市东北部。目前我镇共接管14名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矫正人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会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公益活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2、一般社会群众习惯认为矫正人员有污点,重犯率相对偏高,都避而远之,有排斥、歧视的心理,而这一心态也使得矫正人员缺少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了他们对社会的抵触心理。
二、经验和做法
在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个性化原则,逐步探索新时期社区矫正管理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突出个性化矫正方案设计。根据矫正对象特征、犯罪性质、家庭经济情况、认罪悔过的程度、家庭人员对其犯罪及被惩处的态度、预测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并根据改造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矫,对症下药,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矫正质量。严格落实走访、谈心、教育、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经常性工作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和隐患以及倾向性问题,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二是突出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理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五必访”,即:新接收的要走访,家庭出现纠纷的要走访,生活有困难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有疾病时要走访。通过认真逐一走访,真正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矫正对象胡某,70岁,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走路不方便,我们除了以上“五访”之外,并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其情况。
三是帮困解难,管理逐渐向服务转变。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心理,为了努力消除矫正对象的对立情绪,引导其顺利融入社会,我们召开了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暨座谈会,邀请局矫正科同志对他们进行知识讲座并参加座谈。通过座谈,拉近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距离,从根本上促进其思想转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多种形式帮困解难。如保外就医人员俞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由于经济基础差,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再加自己又不能工作,仅靠姐姐的资助看病,我们在座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想方设法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在春节前送上爱心帮扶慰问金500元,让他过一个快乐的年。
四是突出抓好“接收”、“解矫”程序的规范。我所对每一位新接收的矫正对象都要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给每位矫正对象送一封《给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封信》,既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又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人性化的一面,使他们尽快了解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同时对每一名解矫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
五是注重实效,正面引导。由于双峰山高路远,为了更好地为矫正人员做好服务,我们在双峰和黄坛各设立了公益劳动场所,以便于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性化,我们把矫正对象的亲属、所在地联村干部等纳入帮教监管网络,实施人性化教育管理。在矫正过程中,根据矫正对象工作情况“量身定制”教育改造方式。如:对胡某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被人利用,在被判缓刑后,因为年轻,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现胡某在跃龙街道范家村开摩托车修理部,工作积极,收入稳定。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不懈的努力,虽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在调研中发现,随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问题也不少。
(一)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矫正对象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在调研过程中,据了解,矫正工作者认为在试点阶段,由于社区矫正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的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很多领导都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就更不用说了。由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二)机构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既无专门的执行机构,又缺乏执行人员,志愿者力量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
(三)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极其下属的司法所进行,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施。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援是不可能进行的。
(四)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
四、探索和思考
为此,面对当前新形势和新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规律,积极探索长效、稳定、务实的新机制,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仅靠镇综治办、司法所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要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并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派出所、司法所、工办、民政、团委、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单靠司法行政机构唱独角戏,搞孤军奋战,都是行不通的。
(二)保证工作经费,建立安置帮教基金。基金使用:给于归正人员回籍初期生活无着落、重大疾病、遭受灾害及服刑在教人员家属遇到特殊困难等方面提供社会救济和帮助,给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正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贫困地区,上级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整个地区的平衡性。
(三)优化环境,为社区矫正人员和谐共处的营造良好氛围。要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要做到真正让每个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
(四)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地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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